中國教育立法的實踐品格

1994年我調任到原國家教委政策法規司工作,彼時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出臺的密集期。作爲經濟學出身的教育工作者,我體會最深的是我國教育立法中一以貫之的實踐品格,最難忘的是教育經費保障與教育方針完善的攻堅克難的過程。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教育經費短缺是教育工作者面臨的頭號難題。因此1995年起草《教育法》時,“教育經費佔國民生產總值4%”的目標引發了激烈討論。“4%政策目標”的提出,是以包括厲以寧、陳良焜先生等在內的一羣北京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和多個院校、研究機構的學者,對國外教育投資在國民收入中的合理比例的研究成果爲基礎的。但以當時國家的財政實力難以立即實現該目標,若強行寫入法律,可能導致執行層面的困境。經過反覆論證,最終以“兩個提高、三個增長”的原則性表述替代具體比例,即提高教育財政撥款佔財政總支出的比例、提高教師待遇和生均經費,實現財政教育撥款、生均教育費用、教師工資的增長。該決策既爲經費保障確立了方向,又避免了執行過程中與實際脫離。

新中國成立後,教育方針長期以“德智體”爲核心。20世紀90年代,素質教育理念興起,“美育”是否納入方針引發爭議。受制於當時中小學教師缺編、貧困地區教育資源匱乏等現實條件,1995年《教育法》暫未將“美育”寫入其中。後經成立國家藝術教育委員會推動試點等舉措,2001年“美育”正式納入形成“德智體美”體系,後來逐步形成“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育人體系,推動全國藝術教師隊伍建設和課程體系完善。

縱觀我國教育立法進程,教育法治推進之初就具有紮根國情實際的實踐品格。從經費保障機制到育人方針的調整,每一步都不是理想化的設計,而是基於現實問題的漸進突破。作爲親歷者,我始終認爲,教育立法的價值很大程度上在於能否解決當下的實際問題。未來的教育法治建設仍需不斷豐富完善,擦亮實踐底色,讓法律真正成爲推動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的“助推器”。

(作者系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原司長,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與中國人民大學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申素平訪談整理)

《中國教育報》2025年05月21日 第04版

作者:王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