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特殊 陸法界認禁止涉毒藝人復出未剝奪勞動權

陸法界認禁止涉毒藝人復出未剝奪勞動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大陸央媒《法治日報》17日報導,每每有涉毒藝人復出重返舞臺,總會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大陸法學專家普遍認爲,禁止涉毒藝人復出重返舞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社會正確價值導向,並未剝奪其勞動權和就業權。

「禁止復出,不是對其就業的『一禁到底』、剝奪涉毒藝人的全部生存之道。就業的領域很廣泛,並非演藝工作這一條路。禁止涉毒藝人重返舞臺,他們還可以從事其他非演藝性工作,並沒有剝奪其勞動權和就業權。」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建峰說,考慮到特殊職業的社會功能、社會影響,對涉毒藝人職業限制具備正當性。

他分析,對涉毒藝人的從業限制意味着藝人全面喪失演藝工作等機會,對其影響固然極大,但涉毒屬於特別惡劣違法甚至犯罪行爲,再加上藝人偶像效應,對其適用「終身禁業」、「永久抵制」等從業禁止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禁止涉毒藝人復出只是一種職業限制。從業的權利和從業的自由有不同的層面,不能抽象地說就業自由就是什麼都能做,所有人的就業和勞動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沈建峰解釋,出於特定社會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護需要,對特定主體的從業資格作必要的要求,或對其進入特定行業作特定的法律限制,具有實踐和理論正當性。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指出,同一般行業比,演藝行業具有特殊性,肩負着爲社會樹立榜樣、引領社會輿論的功能。禁止涉毒藝人從事演藝行業並不侵害其就業權、自主擇業權,因爲這只是限制「拋頭露面」機會,涉毒藝人僅不能作爲公衆人物出現,不能出現在公衆媒體,並沒有禁止其開展其他就業形式。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劉承韙表示,涉毒藝人觸及法律紅線,適用行業「永久抵制」條款。藝人擁有巨大的公衆影響力,其行爲具有極強暗示性和導向性,涉毒行爲會極大地削弱禁毒教育成果,破壞社會對毒品危害共識。

「對於已經改過自新的涉毒藝人,可以引導他們根據社會及行業的發展現狀,重新學習一技之長,去相關行業尋找工作,重新融入社會。」北京廣告協會明星代言規範工作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吳純勇說。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吳文芳認爲,對於某些特定行業實行從業禁止,是法律基於公共利益對勞動權的合理限制,並不是禁止涉毒人員從事所有職業,只是限制其進入高影響力和高示範效應的職業,他們仍可選擇其他普通行業就業,「還可以根據涉毒情節,對從業禁入設置分級限制機制」。

這也契合很多網友的觀點:禁止涉毒藝人復出,並不是不給涉毒藝人出路,社會包容改過自新者,涉毒藝人可以經商做買賣,可以打工送外賣,甚至可以從事演藝行業的幕後工作,只是不要到臺前來給年輕人錯誤引導。

「針對涉毒藝人的從業限制,目前僅散見於部分地方性禁毒條例,還缺乏全國統一的強制性規定。」吳文芳認爲,考慮到演藝行業明星屬於公衆人物,法律應當考慮將演藝、教育等具有公衆示範效應的職業納入涉毒藝人禁業範圍,從而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特別是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志昊提到,需區分禁毒法「不受歧視」與藝人從業權的差異:涉毒人員戒毒後應享有普通人的社會保障,但藝人作爲公共人物,其從業權並非基本權利,「法律需兼顧公共利益與公序良俗,對涉毒藝人演藝全平臺、全場所限制非常合理」。他建議啓動立法,對藝人失德行爲分級管理,涉毒行爲應列爲最高級別,對應最長時限甚至終身禁止准入。

「面向未來,考慮到從業限制對當事人利益的重大影響,應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比如不允許涉毒藝人從事演藝工作、從事教師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職業等。目前一些地方的禁毒條例中有類似從業禁止的規定,可以在此基礎上出臺全國統一的法律規定。」沈建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