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指印不能從權利確認變成權利剝奪
簽訂房產交易合同時,中介強調按指印是流程必需;去銀行辦理貸款,工作人員熟練地遞上印泥,要求在一沓文件上逐頁按上指印;在一些基層窗口單位辦理業務時,工作人員也會習慣性地說“簽名按指印”……有媒體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從簽訂合同到公共服務,越來越多的場景中,“簽字+按指印”幾乎成爲默認規則。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採用合同書訂立合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任一形式即可確立法律效力。這一規定本是對公民簽署形式選擇權的尊重,賦予了民衆自由,卻在現實中被扭曲。在很多情況下,“簽字 + 按指印”被當作“雙重保險”,這一做法實則是權力主體對法律的選擇性執行,忽視了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還把指紋採集這一敏感信息收集行爲包裝成“標準化流程”,讓公民在無形中陷入權利困境。
“地位不對等”和“妥協心理”是強制按指印現象蔓延的主因。房產中介、銀行等強勢機構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通過繁瑣的流程設計要求客戶逐頁按指印。他們美其名曰強化證據效力,實則將合同文本冗長化、程序複雜化的責任轉嫁給普通民衆。
指紋作爲生物識別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撤銷性。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生物識別信息被明確列爲敏感個人信息,其收集需獲得單獨同意。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地方的工作人員往往以“大家都這麼籤”爲由,將按指印包裝成無須解釋的常規操作。某市民在購買房產時被要求在上百頁合同上逐頁按壓指印,這種採集,不僅違反最小必要原則,更使公民在不知情狀態下讓渡了核心生物數據。
“強制”按指印現象的盛行,折射出社會治理的深層癥結。慣性思維作祟,部分單位將刑事偵查程序套用於民事領域;地位不對等催生"管理強化"心理,強勢方通過附加義務鞏固優勢;而弱勢羣體的妥協心理,使"按指印"成爲隱忍的代價。某房地產從業者坦言"多一層證據可減少糾紛",這種功利主義思維忽視了契約精神的核心價值。
要解決這一問題,需從法律規範、行業自律和公民權利意識三個層面入手:一方面要立法明確邊界,規範指紋採集。目前,法律雖未禁止按指印,但也未對採集範圍作出明確限制。立法機關應進一步細化規則,明確哪些場景可以採集指紋、如何存儲、如何銷燬,並規定違規採集的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行業應減少不必要的指紋採集。銀行、房地產中介等機構應調整業務流程,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明確在民事活動中,公民有權拒絕非必要的按指印要求。
此外,還要大力提升公衆權利意識,學會依法維權。公民在遭遇強制按指印時,可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要求對方提供法律依據。若對方無法提供,可拒絕並按正常程序完成交易。如遭遇不合理拒絕,可向監管部門投訴或尋求法律救濟。
當社會不再迷信指紋的"儀式感",當公民能坦然說出"我選擇只簽名",纔是對《民法典》精神最好的詮釋。
作者:關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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