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放生亂象,需要堵疏並重
威利
今年是民法典頒佈五週年,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佈多批民法典頒佈五週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引發廣泛關注,再次將放生亂象治理問題置於公衆面前。
近年來,國內多地頻現放生亂象,大量動物因無法適應環境死亡,甚至引發區域性生態危機。更令人憂慮的是,有毒、兇猛或者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私自放生後,可能會攻擊人類或者其他動物,其攜帶的病毒、細菌也可能給人們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對放生亂象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絕不能聽之任之。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就是例證。徐某爲了給家人和朋友祈福,私自將從劉某處購買並由其運至現場的鮎魚25000斤投放至江蘇省常州市長蕩湖,隨後湖面陸續出現大量死亡鮎魚。當地漁政部門發現後,組織人員打撈出死亡鮎魚20208斤。案發後,檢察機關對徐某、劉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依法判決徐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事務性費用1.8萬元。劉某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這一判決向盲目放生行爲亮出了法律紅線,也爲非法放生導致的生態破壞後果認定、責任界定等提供了清晰明確的審理思路,有利於引導公衆警惕盲目放生的生物安全風險,維護生態環境。
現實中,一些地方出現的非法放生新現象值得關注。比如,有無良商家肆意售賣鱷雀鱔、珍珠鱉等外來物種,形成了“放生—捕撈—再售賣”的非法牟利模式,爲放生亂象推波助瀾;又如,一些寵物愛好者爲滿足獵奇心,飼養暹羅鱷、鱷龜、蛇等異寵,其中有人隨着興趣改變或異寵體型增大而將其“放生”。對此需要一併納入治理視野,對症下藥。
遏制放生亂象,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守的底線,需要重拳出擊、以儆效尤。一方面,依照民法典、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規定,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細化非法放生處罰措施,並嚴格執行。另一方面,探索事前預防與事中監管新模式,抓早抓小,防患於未然。如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違者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實踐表明,此類規定的實施,對於健全放生治理制度體系、提升治理效能能夠起到深遠而積極的影響。
遏制放生亂象,要“打”更要“防”,堅持標本兼治,做到堵疏並重。今年兩會期間,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制定和完善民間放生活動的法律法規制度,明確規定放生活動的合法範圍,包括哪些物種可以放生、放生的數量上限、放生地點的選擇等。該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爲以疏促堵提供了有益啓示。
對此,一些地方已作出了有益探索。比如,近日,上海制定新版《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動適宜區域名錄》,列明31處適宜放生水域,既爲有放生需求的羣衆提供了方便,也增添了城市治理的溫度。期待各地結合實際劃定野生動物放生區域,爲合法放生提供行動指南,並加大服務保障力度,在引導和疏導端持續用力,推動放生行爲規範有序。
治理放生亂象,事關野生動物保護和環境保護,事關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通過明確和細化放生管理配套制度,強化執法司法協同,相信放生亂象定能得到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