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寫真照片被貼臉書 怒告尪前女友侵害肖像權
直播主小美(化名)因不滿被告小萱(化名)於2012年10月2日,擅自將其肖像照片公開於臉書,並搭配發表有誤導性且不利於其名譽的言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起因爲肖像權侵害而引發的民事訴訟,直播主小美(化名)因不滿被告小萱(化名)於2012年10月2日,擅自將其肖像照片公開於臉書,並搭配發表有誤導性且不利於其名譽的言論,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30萬。經一審判決,小萱須賠償小美2萬元,小萱不滿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小美主張,小萱未經她同意,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將小美拍攝之寫真照片張貼在臉書,並發表「是因爲覺得自己眼光真的很差」、「不是每個都叫前任」、「頂多算人生污點」、「不要再到處去私訊網友了」、「我們都很無辜」、「我會用我的生命捍衛我的民聲」、「世間總有天理吧?」等不利於小美之文章,致小美精神上蒙受痛苦,依侵權行爲提起訴訟,並請求小萱賠償30萬元。
小萱則辯稱,小美是她前前男友配偶,她並不認識小美,卻莫名其妙被告了十幾個案件,刑事部分都不起訴,小美自己用對話記錄告她侵害配偶權,用假的聊天記錄匯1千元到其帳戶,讓她變成詐騙集團,帳戶都變成警示帳戶,另外小美還強迫前前男友罵她,還私訊給她的客戶,說她是妓女之類,她爲自清纔在臉書發佈相關內容。
一審法院審酌,其有無超過目的而濫用個人肖像權之情事,視其客觀上已否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而定。判斷肖像權被侵害情節是否重大,宜從被害人是否爲公衆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爲綜合之考量。依據小美在案件中的遭遇及其精神上的痛苦,認定其應得的精神慰撫金爲2萬元。
小萱不服提起上訴,其辯稱,身爲公衆人物的小美,肖像權的保護應有所限制,且她並未惡意醜化照片。
然而,法院認爲,小萱過度使用小美的肖像並未符合合理範圍,且公開的行爲未必對於澄清事實有必要性,反而對小美的名譽造成進一步的貶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結果,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