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逸炒作大同蹲牢仍聲請釋憲 未獲受理竟要求換大法官裁判...糗了
臺商鄭文逸因炒作大同公司股價,被依證券交易法判13年6月徒刑定讞,犯罪所得12億5717萬元發還被害人,鄭去年7月19日入監。鄭以最高法院判決及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不受理,詎料鄭再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受理裁定」,結果又踢鐵板。
鄭也曾委請律師向最高法院聲請「續行審判」、「提案予大法庭裁判」、「續行審判並停止執行」,但分別在去年11月28日、12月19日、今年4月10日被駁回。立法委員黃國昌4月24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疑,民進黨立委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修正草案「正是爲了勾結遭通緝的中國人任國龍炒作大同股票遭重判定讞的臺商鄭文逸脫罪,量身打造的修法。」,並稱「臭不可聞」。
鄭文逸遭檢方指控與上海知名地產商任國龍共謀,炒作大同公司股價,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鄭由秘書張湘羚等人找來不知情的金主墊款,依鄭指示價格及數量下單,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而成交及連續高買低賣方式,製造大同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操縱股價期間長達121個交易日。
高院雖撤銷原判決改判,但仍維持一審13年6月刑度,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鄭等人上訴確定。
鄭服刑期間,委請律師聲請裁判和法規範憲法審查,所持的理由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和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鄭主張刑訴第380條「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系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爲上訴之理由。」在實務上不當適用,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最高法院的終局判決明確指出原審多項瑕疵,卻以「無害瑕疵」法理擴張解釋,侵蝕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制度性功能。
不過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認爲鄭的聲請只是以一己之見爭執終局判決的認事用法,沒有具體說明他在憲法上的權利受到什麼侵害、終局判決與刑事訴訟法有何牴觸憲法之處,3月20日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第二審查庭的審判長是呂太郎,成員包括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不過鄭不死心,認爲憲法法庭的裁定違反憲法訴訟法第61條的審理程序,主張原聲請案應續行審理,並交由其他大法官來審閱,以定處理方式,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鄭文逸的聲請再次分到第二審查庭手上,第二審查庭搬出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指明「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的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可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因此審查庭再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於鄭主張案件應交由未參與不受理裁定的其他大法官處理,第二審查庭指「於法無據」。
臺商鄭文逸(白衣者)炒作大同公司股價,遭判13年6月徒刑確定,去年7月19日入監,他仍將希望寄託在憲法法庭上,卻接連碰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