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公會名譽理事長賀鳴珩追財產被訴違反個資法 可望無罪確定
曾任元大證券董事長的賀鳴珩與外甥女黃吉珍有民事糾紛,臺北地院判黃女應將名下中華電信股份40萬5000股移轉予賀,賀爲確認中華電信股份是否仍爲黃女所有,2021年至元大作業中心,請中心副總經理張士桓協助查詢黃女開立的證券戶資料,兩人遭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審判兩人無罪,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檢方上訴。
賀鳴珩、張士桓一、二審皆無罪,檢方上訴受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兩人可望無罪確定。
賀鳴珩是老牌紡織廠廣豐家族第二代,拿到美國華盛頓大學企管碩士學位後,1984年到芝加哥當期貨交易員,當時黃豆、玉米、小麥等大宗物資期貨都必須實物交割,第一檔以現金交割的股價指數期貨才掛牌沒多久,他是芝加哥交易所唯一的亞洲籍美國公債經理人;賀早年從事期貨,投資哲學卻以股神巴菲特爲師,不愛成長型科技股,偏好穩健配息的金融股。證券商公會7月30日甫舉行會員大會,理事會臨時動議持續敦聘前理事長賀鳴珩擔任名譽理事長。
賀鳴珩2021年1月15日至元大證券作業中心,以返還股份案件聲請假執行爲由,請張士桓協助查詢黃吉珍開立的證券戶資料,張士桓查知黃女證券戶已無中華電信股份後,將此資訊告知賀。
臺北地檢署認爲賀鳴珩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張士桓涉犯個資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以及刑法第318之1無故泄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一審判賀、張兩人無罪,檢察官提上訴。
高院指出,個資法第41條「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可罰性取決於行爲人除認知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自決權外,是否以追求損害其他利益爲目的;若單純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自決權,並未追求損害其他利益,應無刑罰必要;只有在行爲人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自決權外,還追求損害其他利益,例如財產、名譽、自由、身體、生命等利益,纔有處以刑罰必要。
高院審理後認爲,賀鳴珩委請張士桓查詢黃吉珍證券戶資料的目的,是在瞭解債權可否經由執行程序獲償,張士桓與黃吉珍無宿怨,也無訴訟糾紛,因此賀、張均無損害黃吉珍個人資訊隱私權以外的財產、名譽、自由、身體、生命等利益意圖,不能以個資法論罪,檢方請求改判無理,因此駁回。
券商公會名譽理事長賀鳴珩。記者林俊良/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