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等友遇劫!色司機揉奶舔胸 「車內硬上」下場曝!
新北市一名32歲林姓男子112年深夜在便利商店前搭訕一名女子,謊稱是對方友人介紹的客人,誘騙她上車後,竟直接將人載往三峽山區,在車上強脫衣物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32歲林姓男子112年深夜在便利商店前搭訕一名女子,謊稱是對方友人介紹的客人,誘騙她上車後,竟直接將人載往三峽山區,在車上強脫衣物性侵得逞。被害女子事後在友人協助下脫困報警,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3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11月15日凌晨1時許,林男在三峽區某超商前,發現被害女子獨自一人,便上前搭訕。得知她在等朋友介紹的客人,林男竟謊稱自己就是該名客人,並邀請女子上車。
女子不疑有他上車後,林男卻將車開往三峽白雞山偏僻路段,隨後在車內強行扯下她的上衣,揉捏、舔吮胸部,更強壓她的頭逼口交,最後脫褲性侵得逞。
被害女子遭侵犯後,趁機聯繫友人求救。她的友人3人趕到三峽某路口時,成功攔下林男的車輛,將女子救出並報警。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及行車軌跡,確認林男涉案,隨即將他逮捕送辦。
法院審理時,林男起初否認犯行,辯稱雙方「你情我願」,但被害女子證稱遭強迫,且驗傷報告顯示有掙扎痕跡,加上友人證詞及車輛GPS紀錄,法官認定林男違反女子意願,構成強制性交罪。
林男雖在審理後期改口認罪,並透過律師表示願意分期賠償5萬元,但被害女子拒絕,要求一次賠償100萬元,並痛訴因創傷無法工作,需長期心理治療。
法官認爲,林男犯罪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嚴重心理傷害,且和解缺乏誠意,僅願賠償5萬元「連醫藥費都不夠」,顯見毫無悔悟之心,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