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3000工資!男開車撞人再狂砍11刀 法院輕判理由曝光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洪男若有殺人意圖,應採更直接方式攻擊,且被害人僅受輕傷無生命危險,因此以傷害罪論刑,但加重刑期至3年6月。(資料照片)

因3000元工資糾紛,洪姓男子駕車衝撞林姓男子,並持開山刀攻擊,案件經司法審理後,初審認定爲傷害罪,判刑一年半,但檢方不服,認爲洪男行爲當屬殺人未遂,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訴,法院最終維持傷害罪名,但加重刑期至3年半。

2024年1月4日下午,洪男因工資問題與林男產生嫌隙,在屏東市瑞光路林男住家門口,開車衝向林男將他撞倒在引擎蓋,再下車持開山刀朝頭部等部位砍殺11刀,隨後駕車逃離現場。

警方接獲報案後傳喚洪男到案說明,之後移送屏東地檢署以殺人未遂罪起訴;經屏東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後,法官認爲洪男並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罪論處,判刑1年6月。

檢方不服判決,向高雄高分院上訴,高分院認爲,認爲洪男若有殺人意圖,應採更直接方式攻擊,且根據醫院驗傷報告顯示,林男僅頭皮、額頭輕微受傷,無生命危險,因此仍維持傷害罪名,但考量行爲嚴重性,加重刑期至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