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明顯違憲法案聲請暫時處分 行政院:避免憲政秩序遭損害

▲行政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日前通過115年度總預算案,但志願役加薪、提高警察人員所得替代率等預算,以有違憲疑慮暫緩編列,遭在野黨批評未依法編列預算。對此,行政院今(26日)指出,面對相關法案,針對明顯違憲法案聲請暫時處分,並循35年前的前例聲請釋憲,是爲避免憲政秩序遭到損害。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26日)表示,行政院與立法院都是憲政機關,都有守護憲法的義務;當立法院重蹈35年前的覆轍,違反憲法規定要求行政院編列違憲預算時,行政院自然有守護憲法的義務。

李慧芝強調,行政院依照憲法有預算編列權與執行權,在憲法賦予的權限範圍內,亦有預算編列與執行上衡量與審酌的權力,以追求合憲秩序的最佳實現。因此,對於有明顯違憲疑慮的法律,自應以憲法爲最上位基礎,追求法律之執行結果能不違憲的目標。

李慧芝說,目前因爲行政院已就相關有明顯違憲法案聲請暫時處分,並循35年前的前例聲請釋憲,所以擬定暫待憲法法庭裁決後再予編列預算的方式,面對相關法案,以避免憲政秩序遭到不可回覆之損害。

李慧芝日前舉例,35年前以國民黨爲多數的立法院,也曾作出決議要求行政院「在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同爲國民黨的行政院李煥前院長在1990年2月10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最終大法官做出第264號解釋,明白指出立法院的決議是「就預算案爲增加支出之提議」,違反憲法第70條的規定,因此認定與憲法規定牴觸,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