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脫落砸傷人誰擔責?這起案例給商家敲響警鐘

砰的一聲巨響,武漢東西湖的餘先生怎麼也沒想到,買早餐的功夫竟被頭頂的“天降橫禍”砸成九級傷殘——店鋪招牌突然脫落,直接砸到他身上。這起發生在東西湖某小區的高空墜物案,最近經武漢兩級法院審理終於塵埃落定。

案件回顧:買早餐被招牌砸傷,七被告誰該賠錢?

2022年10月的一個清晨,餘先生走到“xx包子”店門口時,門頭招牌突然“啪嗒”掉下來。經鑑定,他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他一狀告了五方:經營者吳某夫婦、加盟公司、房東楊某、街道辦、物業公司……好傢伙,光被告名單就列了一長串。

法庭上,各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炸開了鍋:當時小區正在外牆施工,要不要追加施工方?各方到底誰有錯?經營者喊冤:“我們才接手10個月,招牌好好的,肯定是施工隊搭腳手架搞壞的!” 房東楊某也擺手:“租出去的門面,招牌又不是我裝的。”物業公司更是喊冤:“那招牌是商家自己的,不歸我們管啊!”

法院判了:這兩類人別想“甩鍋”

法院最終敲下法槌:經營者吳某、宋某賠21萬,加盟的某福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被告不用擔責。爲啥這麼判?法官說了,這裡頭藏着《民法典》的關鍵條款——高空墜物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通俗講就是“誰沾邊誰舉證,證明不了自己清白就得賠錢”。

商家是第一責任人

招牌是開店做生意掛的,你作爲老闆就要對它負責,要做到定期檢查、加固。現在招牌掉了,說明它存在安全隱患,商家提供不了自己盡到注意義務的證據,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加盟公司也跑不了

別以爲收了加盟費就萬事大吉。合同裡寫着“招牌由總部統一設計製作”,因此需對“自家品牌”的招牌安全負責,因招牌脫落引發事故,加盟公司也應承擔責任。

這些人爲啥不用賠?

房東楊某:招牌是商家安裝,並不是租房時自帶,房東未參與招牌的製作安裝,招牌脫落不是因爲房屋本身質量問題導致,因此不需要擔責。

街道辦:房子是國有資產,但招牌不是政府統一裝的,也不是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跟街道辦沒關係。

物業公司:物業服務管的是公共設施,招牌是商傢俬人物品,不在服務範圍內。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高空墜物損害責任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其核心在於將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無需證明責任人存在過錯,而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證無過錯,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招牌作爲商鋪的經營附屬物,其脫落本身已構成“物件存在缺陷”的初步證據。吳某夫婦作爲實際經營人,依法負有對招牌進行日常維護、排除安全隱患的義務。因二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履行該義務,故法院直接推定其存在過錯。某福餐飲公司作爲特許加盟品牌方,基於合同約定的招牌設計製作義務及經營收益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被認定爲共同侵權人並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

現在高樓越來越多,廣告牌、空調外機、陽臺花盆……每一樣懸在頭頂的東西都是潛在隱患。不論是普通居民還是商家老闆,都應注意不要在陽臺和高空隨意擺放物品,定期檢查各類支架、螺栓,遇遇到大風暴雨天氣,應提前加固招牌等。如果是加盟店,還應保留好總部設計、驗收的證據。

“法律判的是責任,但真正要杜絕危險,還得靠大家多上心。”各位街坊,回家趕緊看看自家陽臺有沒有“定時炸彈”,開店的老闆也別忘了給招牌做個“體檢”,別等出事了才後悔莫及。(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