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國有林地1500坪 屏東男改口認罪和解躲過牢獄之災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酌,歐男已改口認罪並恢復地貌確有悔意,仍維持10月徒刑,但宣告緩刑3年,讓他躲過牢獄之災。(資料照片)
屏東縣恆春鎮一名歐姓男子,自2018年起長期佔用國有保安林地,面積達1500坪,並在林地內放置貨櫃屋、鋪設水泥路面、加蓋水塔,甚至裝設鐵門阻擋他人進出。經林保署人員巡查發現報案,檢方依違反《森林法》起訴,一審屏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歐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二審審結,維持原判但予以緩刑3年,並需支付國庫8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歐男自2018年1月31日起佔用恆春鎮國有林班地,私自在地上設置貨櫃屋、水塔及道路等設施,並以鐵門封鎖,限制一般民衆通行,行爲已侵害國有林地之公共使用功能。林保署屏東分署恆春工作站人員巡山時發現異狀,報警後由檢方偵辦,依《森林法》提起公訴。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森林法判處歐男有期徒刑10月,需要入監服刑。歐男不服上訴,主張已依規要求將林地回覆原狀,並種植樹木覆育,同時與林保署達成賠償和解,請求從輕處理。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酌,歐男已改口認罪,並移除貨櫃屋、水塔及水泥路面等違規設施,確有悔意,仍維持10月徒刑,但宣告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須支付國庫8萬元,讓歐男躲過了牢獄之災;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