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租屋補助金67萬餘元 北市萬華區前里長夫婦遭判刑定讞
▲萬華區遊姓里長任內詐領租屋補助金,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無黨籍的臺北市萬華區孝德里前里長遊堯堂、徐詠芬夫婦,遭檢方指控,浮報租用的里民活動中心,將月租金2萬2千元浮報到3萬元,每個月賺取價差8千元,總計詐領67萬餘元,因此提起公訴。一審將2夫婦分別判刑,二審逆轉無罪,但更一審又改將遊男判刑7年6月,徐女判刑2年、緩刑3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
遊男當選里長後,自2007年1月份就開始租用某處房屋充當里民活動中心,遊男也因此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租金補助金的最高上限3萬元。遊男連任後,也繼續租用,一直到2018年12月卸任後,才停止租用該房屋。不過檢方查出,該處房屋實際租金爲2萬2千元,遊男也每個月開立支票給予房東繳納租金,可見遊男藉機詐取補助金的差額8千元,總計11年多以來,詐領高達67萬5千元,因此檢方依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對遊男夫婦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遊男、徐女否認犯罪,辯稱並非只有發票上的票面金額,有另外再以現金的方式補給房東,並無詐領財物。但房東作證指稱,並未收到其他現金的房租,一審法院認定有罪,將遊男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徐女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
案件上訴第二審後,卻出現逆轉判決,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里民活動中心的報稅資料,當時就是申報每個月3萬元租金,並無浮報租金的問題,因此高院撤銷一審有罪判決,逆轉改判遊男夫婦無罪。不過上訴第三審後,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又改依照2人的簽名資料、房東的供詞,認定2夫婦確實有罪,因此改將遊男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另外徐女也認定有罪,但考量她犯後態度良好,在本案中又非主導地位,因此改判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3年的自新機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