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竊盜被警大退學!女警含冤自戕亡 父母悲憤「求償3元」吞敗
▲臺南市警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梁姓女警舉槍自戕身亡,事後傳出她因被警大勒令退學而耿耿於懷。(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郭玗潔/桃園報導
臺南市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一名梁姓女警,去年在官田區運動公園開槍自戕身亡,現場雖未留下遺書,但爆出樑女在警大期間,因被投訴偷竊友人財物,遭警大勒令退學,樑女認爲自己非常冤屈,爲捍衛清白,自費聘請律師與警大進行訴訟,然而最終結果還沒出來,便舉槍自盡。樑女父母也對警大提告,控訴警大侵害樑女父母的名譽權、其他人格法益及侵害樑女生命權,象徵性求償3元。不過桃園地院認爲,警大處分和樑女身亡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判警大免賠。
據瞭解,梁姓女警在2022年9月考上警察大學國境學系研究所就讀,警大因接到檢舉,認爲樑女在校內就讀期間,觸犯校規偷竊他人物品,在2023年12月25日決議將她勒令退學,樑女退學後回原任職單位服務,在2024年3月31日開槍自戕身亡。
樑女父母表示,警大認定樑女偷竊財物,導致大家認爲樑女父母教養出竊盜犯,損害他們的名譽,事後警大接受媒體採訪,仍堅稱處分合法,導致社會大衆都認爲樑女是小偷,不僅污辱往生者,也讓遺族難堪,對警大就侵害樑女父母的名譽權、侵害父母對樑女思慕之人格法益,及侵害樑女生命權部分,各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共求償3元,並要求警大將審判書刊登在校內網站及布告欄3個月。
庭審時,警大表示,他們在樑女遭檢舉竊盜後,即召開訓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樑女有竊盜事實,並勒令退學,樑女不服提出申訴遭駁回,樑女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但因樑女身亡,所以訴願不受理。但警大在調查、處理程序及決議相關流程,都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且樑女身亡,和被勒令退學,也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法官認爲,樑女遭處分後舉槍自戕身亡,固然令人遺憾,然而一般人遭退學處分時,並不會因而自殺,且樑女在案發時已成年,更曾任職警察工作數年,心智應已有相當成熟度、承受度,具有排解內心壓力之能力,而該退學處分經樑女提起訴願仍尚未確定,日後仍有被撤銷的可能,難認一般人處於相同情境下,就一定會選擇自殺,樑女舉槍自殺的舉動,確實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並非警大所能預測,因此樑女的死和遭警大處分,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當時警大核定的處分未經撤銷,在媒體採訪下,警大宣稱違規懲處案處理過程嚴謹且合法,只是在表達自己的見解立場,並沒有侵害樑女父母對女兒的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判警大免賠,樑女父母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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