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被害人指控是車手 男子因體型差異獲判無罪
曾男遭被害人指控是車手,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認爲曾男身形應不致於在2周內有明顯之變化、差異,判曾男無罪。(葉靜美攝)
彰化一名女子慘遭詐團以個資外泄牽扯到販毒案件爲由,受騙交付提款卡及密碼,車手隨後分9次領走帳戶內19萬元,女子交付帳戶之際,由於曾男曾出現在案發現場,加上現場未拍下車手清楚五官,廖女以「單眼皮、五分頭、腳穿白布鞋」,指認曾男爲車手,但法官認爲特徵太普遍,加上監視器畫面中,曾男體型壯碩與車手身型精瘦特徵不符,判決曾男無罪。
判決書中指出,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戶政事務所人員、警員、檢察官打電話給廖女,向廖女假稱其因個資外泄牽扯到販毒案件,需交付帳戶及密碼配合調查,廖女信以爲真,在2023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前往約定地點交付2張提款卡,再以電話告知密碼,車手隨後拿着提款卡到自動櫃員機,分9次領走廖女帳戶內19萬元,廖女直至帳戶遭提領才知道受騙,於是報警處理。
由於曾男也出現在廖女交付帳戶現場,遭警方鎖定,但他否認犯案,辯稱案發前認識了一位叫「強哥」的人,當時兩人互留聯絡方式,後來「強哥」叫他在案發當天去彰化找他,但沒說有什麼事情,曾男當天坐高鐵從新竹來到彰化,在某便利商店等了快一個小時,「強哥」又說沒辦法到現場,叫他搭計程車到另間便利商店接人,曾男表示,該名男子年紀與他差不多,有戴口罩,兩人一起前往高鐵站,中途除了說要去哪裡之外,都沒有講話。
廖女表示,她把提款卡交給對方,到對方離開時間沒幾分鐘,對方全程都有戴口罩,她在警詢時是以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依據眼睛是單眼皮,髮型是五分頭,穿白布鞋指認嫌疑人,但廖女後來也表示,男子跟我拿提款卡的時候比較瘦,但開庭時曾男比較胖。
法院調查,廖女與車手接觸時間不到1分鐘,該男子全程戴口罩,廖女並未見到對方臉部全貌,主要是以對方單眼皮、五分頭、穿白布鞋等特徵指認,但這些特徵甚爲普遍,車手提款時未錄到完整五官容貌,但其體態精瘦,曾男在同年12月5日涉及新竹另起案件,當時監視器畫面顯示曾男身材壯碩、偏胖,法官認爲兩案發生時間僅相隔約2周,曾男身形應不致於在2周內有明顯之變化、差異。
法官認爲,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因此判決曾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