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水電開發公司擅自開閘放水致數萬尾魚死亡,賠償268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長江流域執法司法工作協同典型案例。一水電開發公司因擅自開閘放水造成4萬餘尾魚死亡,被檢察院訴至法院。
案情顯示,雲南彝良縣瑞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應一項目部要求,未經批准於2022年7月21日3時至6時30分開閘放水,將柳溪電站庫區內的150萬立方米水和庫底淤泥,全部排放至柳溪電站大壩下游的白水江天然河道內,使河道內水中溶解氧急劇下降、濁度迅速上升,導致4萬餘尾魚因河水混濁及缺氧死亡。
檢察機關就此提起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瑞某公司賠償因其擅自開閘放水所致魚類資源損失。審理過程中,瑞某公司申請就本案生態環境損害所需修復費用做鑑定。經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案涉生態環境損害所需修復費用爲204萬元,修復期間功能損失費用爲64萬元。
雲南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泄水事故的發生,不僅導致大量魚死亡,更對該水域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面對此類系統性損害,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尤爲迫切。針對生態修復費用專家評估意見和鑑定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法院通過“專家論證+補充鑑定+科研諮詢”的方式反覆論證,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瑞某公司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損失共計268萬元。修復費用到位後,審理法院會同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協商修復費用的管理和使用、修復方案的確定和實施等問題。最終,法院與相關部門確定放流適合當地水域生態的大鯢、金沙鱸魚、雲南光脣魚、昆明裂腹魚等八個魚種,共20萬尾魚苗。
環境資源審判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相關負責人介紹,專門性事實查明一直是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作爲環境資源審判的重要技術保障,環境損害評估鑑定目前尚存在標準不統一等問題。
當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執法司法工作協同 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要加強生態環境評估鑑定機構和專家隊伍建設,完善評估鑑定標準規範。
編輯 白爽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