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遭家人「挖喉驅魔」致死 陳母不符自首要件上訴被駁回

雲林縣虎尾鎮前年底發生的「挖喉驅魔」命案,29歲陳姓男子被父母和弟弟聯手挖喉嚨試圖幫他「驅魔」,導致他窒息死亡,這起疑因怪力亂神的家庭悲劇,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決陳母3年6月,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認陳母不符自首要件,原審無量刑輕重失衡而駁回上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陳母並未對於犯罪事實、罪名上訴,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

合議庭指出,依據證人2名員警證述,在陳母坦認犯行前,承辦員警早已自同案被告陳父及弟弟 所陳述內容,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陳母涉犯本案,並不符合自首要件。

合議庭表示,陳母因兒子發生精神疾病,未積極求診接受現代醫療,卻以手伸入兒子的口腔內,進行所謂驅魔,平白剝奪兒子生命,難認有憫恕之情。又依傷害致死法定最低本刑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陳母已依行爲時辨識行爲違法或依辨識行爲能力顯著降低而減輕其刑,已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情事。

合議庭認爲,原審既判處陳母3年6月,且原審量刑也無過重之處,已不符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要件。因此,陳母請求爲緩刑宣告,於法未合。

合議庭也說,原審判決經核並無量刑輕重失衡、裁量濫用情形。而陳母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理由,已爲原判決審酌時作爲量刑參考因子,且陳母不符自首要件,也無情輕法重情事,且非2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法宣告緩刑,因而駁回。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判決經核並無量刑輕重失衡、裁量濫用情形,且陳母不符自首要件,駁回上訴,仍判3年半。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