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缺勤37次被解僱索賠36萬元
本報訊 (記者龐慧敏 通訊員龐萍)在職場中,員工違反公司考勤制度與工作紀律的現象時有發生。在公司幹了20多年的老員工缺勤37次被解僱,向公司索賠36萬元,法院怎麼判?近日,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該員工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現年46歲的傅羽(化名)於1998年7月進入欽州某藥廠。此後,伴隨企業改制,他到關聯企業某製藥公司任職。2021年11月、2023年11月,傅羽先後與該製藥公司簽訂了兩次爲期各兩年的勞動合同,擔任製劑車間技術員。
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自2022年起,傅羽工作失誤頻發,諸如打錯瓶籤保質期、錯誤使用裝箱合格證、放錯產品裝箱單等問題屢次出現,先後被處罰累計多達17次。
此外,根據公司記錄,傅羽頻繁出現遲到、缺卡等情況。在2023年10月又一次遲到後,傅羽向公司出具《保證書》,承諾:“10月18日以後上班絕不再遲到,若做不到,甘願接受公司處罰,甚至同意被辭退。”保證書籤訂後,其考勤狀況依然不見改善。
2024年2月19日,公司法務部約談傅羽,明確告知其若再出現類似情形,將面臨辭退處理。但是其違規行爲仍未改正。傅羽從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間共缺勤37次,遲到23次。
根據公司既定的考勤管理規定和請假制度,“累計曠工5天以上即可辭退”。2024年4月30日,公司依規出具《辭退通知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正式解除與傅羽的勞動合同。
離職後的傅羽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仲裁請求後向欽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製藥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萬元、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6萬元,以及支付未出具離職證明所造成的損失6萬元,合計36萬元。
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問題,法院查明該製藥公司制定的公司人員考勤管理規定和請假制度明確規定,員工上班不簽到或下班不簽退按曠工處理,累計曠工5次或曠工達5天者將解除勞動合同。
經查證,傅羽在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間累計缺勤37次、遲到23次,並多次簽收公司出具的《處罰通知》。法院認爲,該製藥公司的規章制度已依法公示,傅羽對相關規定明確知曉。其長期、多次違反考勤制度的行爲已達到公司規定的辭退標準,且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履行警示義務,程序合法。因此,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違法解除,對傅羽主張的經濟賠償金不予支持。
欽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傅羽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傅羽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