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邋遢不化妝被開除 律師揭老闆違法了:最重罰150萬
有僱主透露不滿員工邋遢、不化妝就開除對方。律師警告涉職場歧視已違法,最高可罰150萬。(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開除員工是老闆的權力,不過若是不適當的原因,小心可能觸法!一名僱主上網自爆,曾經因爲女員工不化妝,不滿上班氣色差會嚇到客人,最後還因此開除數人。對此,知名網紅律師「雷丘」朱立偉指出,該僱主以容貌因素歧視、開除員工已經違法,最高會被開罰一百五十萬元。
朱立偉在社羣看見一名僱主發文表示,分享有火鍋店女員工抱怨上班被要求化妝,坦言自己曾經就開除過幾名不化妝的員工,批評不化妝的員工明明氣色很差又不上妝,臉上長痘痘也不治療,「出去玩還知道化妝,上班就是來嚇客人的嗎?」還說男服務生太邋遢也一樣會開除。
朱立偉指出,勞動法的範圍並不是只有《勞基法》,還有《就業服務法》,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爲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爲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朱立偉解釋,該名僱主因外貌問題就開除員工已違反規定,根據同法第65條,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他也不解地感嘆「真不知道爲什麼現在的人那麼喜歡違法了,還大喇喇寫出來昭告天下」。
《就業服務法》規定政府和私立機構在提供就業服務時的責任和義務,並確保求職者在尋找工作時的權益得到保障,要求僱主對所有求職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並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