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性交易還在審理...他竟又約少女口交 下場曝光

徐姓男子以2000元代價讓剛滿14歲少女爲他口交,臺南地院審理時,發現他之前已跟未滿16歲少女性交易,法院另案審理中,他竟又犯下本案。本報資料照片

徐姓男子以2000元代價讓剛滿14歲少女爲他口交,臺南地院審理時,發現他之前已跟未滿16歲少女性交易,法院另案審理中,他竟又犯下本案;由於徐承認犯行,支付賠償金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刑1年4月、宣告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徐姓男子去年9月27日下午5時許,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剛滿14歲的少女,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有對價性交行爲犯意,約定以2000元作爲性行爲對價後,即開車前往與少女碰面,並載少女到臺南市麻豆區一處路口。

徐在車內於未違反少女意願下,由少女爲徐口交,結束後徐依約支付2000元;案經臺南市警麻豆分局偵辦,將徐移送法辦。法院審理時,徐承認犯行,法院還查出,他在2023年同樣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易,遭臺南地檢署起訴,法院另案審理中。

法院指出,徐已知其行爲違法,且對被害人深具不良影響,竟仍再爲本案犯行,顯見其不尊重法秩序心態;徐不符合廣泛得引起一般同情而情堪憫恕要件,徐的律師以徐已經坦承犯行,與少女和解,而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尚屬無據。

法院審酌,徐爲心智正常成年人,竟爲滿足私慾,而與甫滿14歲少女性交易,足以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均已產生不良之影響,可見徐缺乏正當法治觀念,所爲自應予以非難;考量徐已與少女和解,支付賠償金,取得諒解,判刑1年4月。

法院表示,徐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參酌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給徐緩刑機會,認徐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予以宣告緩刑4年,以啓自新,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3場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