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與少女性交未遂判緩刑 又與另名少女發生性行為法官要他入獄
張男犯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未遂罪,因認罪賠償獲緩刑。但在審理期間,張又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3次性行爲,法官判應執行6月徒刑。張上訴,稱已賠償求輕判。二審法官指出,張非初犯,原審已低度量刑駁回,不得上訴,張將入獄服刑。
判決指出,今年24歲張男2023年底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未滿14歲少女併爲男女朋友。張男到少女住家2樓房間內,未違反少女意願脫掉少女衣服,並撫摸少女身體隱私處。少女的父母及時發現制止並報案。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未遂罪,2024年9月18日判刑1年10月。張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臺灣高等法院今年6月17日宣判,指原審量刑妥適,駁回告訴,但二審期間,張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法官宣告緩刑3年。
張男犯前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又透過「探探」認識就讀高一的被害少女,兩人後來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2024年7月12日成爲男女朋友。張男當天與少女在賓館房間,未違反少女意願發生性行。約1個月後,兩人又分別在商務飯店和張男住處發生性行爲。
少女的父親知情後,帶着女兒向警方報案。警方通知張男到案說明,張承認與少女發生性行爲。警方將全案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張男。刑法第227條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指張男未能剋制己身情慾衝動,與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無完全性自主能力的少女發生性行爲,危害少女對兩性關係正確認知與判斷,應予非難。考量張男認罪,並與少女的父親達成和解,所犯3罪各判刑3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張男的律師請求宣告緩刑,法官以張男曾犯同性質案件被判刑,與刑法宣告緩刑要件不符,未宣告緩刑。全案若定讞,張男須入獄服刑。
張男提起上訴,律師指張男在檢方偵查時就認罪,並在法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後,當場以現金全額支付,雙方和解內容還包含張男承諾,不會再以任何方式與被害少女聯繫,請求法院輕判。
二審基隆地院合議庭法官指出,張男犯行爲「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審每罪判刑3月,已屬低度量刑,另依犯數罪同質性、間隔時間、次數等情狀,定應執行6月徒刑,尚屬妥適,且無違法。
法官說,張男在犯本案罪行前,曾因犯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未遂罪,遭法院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原審才未以最低刑度2月論處,顯是顧慮張男並非初犯,加上考量雙方和解且履行完畢,所以在刑責上已做減輕。張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重新量處較輕刑期無理由,應予駁回。
張男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3次性行爲,法官判應執行6月徒刑,張上訴,稱已賠償求輕判。二審法官指出,張非初犯,且原審已低度量刑駁回,張將入獄服刑。聯合報系資料照
張男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3次性行爲,法官判應執行6月徒刑,張上訴,稱已賠償求輕判。二審法官指出,張非初犯,且原審已低度量刑駁回,張將入獄服刑。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