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預籤信託 防失智又失財

避免失智後引發財產規劃無法如計劃進行以及親人間的爭議,產學界建議用預立遺囑、預籤安養信託的方式來解決。圖/photo-ac

臺灣今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元年,失智也不再是老年人的專利,據衛福部推估,臺灣失智人口中,65歲以上佔96%,但不可輕忽的是,仍有4%的失智人口不到65歲,爲了避免失智後引發財產規劃無法如計劃進行以及親人間的爭議,產學界建議用預立遺囑、預籤安養信託的方式來解決。

銀行業者表示,安養信託無疑是目前可爲未來萬一失智後來保全資產流向的最佳解方,因此銀行業者近年不斷「與時俱進」,在契約中強化相關功能,多家銀行推出55歲之前可申辦的「預開型安養信託」,就是預防老年失智後資產移轉不能按照自己原本規劃的不錯方式。

根據實務觀察,有些客戶目前尚未設定信託監察人,會擔心未來若發生失能、失智等情事時,將無人協助信託財產運用指示的問題,因此,像中信銀會在契約中增加「贖回裁量權條款」,只要在指示權人爲委託人單獨一人情況下,若委託人發生失能或失智等意外狀況,導致委託人無法對信託財產爲具體指示且活期存款餘額不足給付時,由銀行依照契約約定方式,協助將定存、投資部位進行變現以支付安養、醫療所需費用,改變現行受託人只能被動接受客戶指示交易,轉爲主動及時協助客戶,免除客戶後顧之憂。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創新研究中心執行長暨臺北金融基金會董事李智仁指出,今年我國正式成爲超高齡社會,高齡長者安養、照護、財產規劃等議題愈來愈重要,臺灣社會親人間爲了「財產」而起爭議的事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又以對於身後遺產的分配爭議最多,預立遺囑的重要性浮現。

李智仁指出,許多人雖知要立遺囑,但「遺囑」必須是「要式行爲」,必須依「法定方式」爲之以免「無效」,合法的遺囑方式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他強調,在使用高齡者安養信託的同時,若能預立遺囑且公證,就可多加一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