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中女友愛愛完還拍照 男子二審獲原諒改輕判

二審法院審理期間,邱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100萬,法院考量兩人曾爲男女朋友、犯後悔意明確,改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資料照片)

屏東邱姓男子與就讀國中的女友小淳(化名)交往期間,進行多次性行爲並拍攝性影像,另於女方就讀高中時強行性侵。一審依妨害性自主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11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邱男不服刑度過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其賠償百萬元獲女方原諒,並審酌當時兩人卻爲情侶關係,改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男與小淳于2016至2018年間交往,邱明知對方爲未成年,仍在屏東租屋處,及汽車旅館等地與小女友發生性行爲共9次,並以手機拍攝性交過程及裸露影像。2018年間,小淳就讀高中時,邱男再度載她至屏東市某渡假旅館,無視其抗拒言語與行爲,強行性交一次。

案經警方偵辦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及兒少性剝削條例將邱男移送屏東地檢署起訴。小淳庭審中表示,原本只是想要拍情侶照,但邱男未經同意就將她衣服撐開裸露胸部,邱男則辯稱有徵詢對方同意,但法院認定即使是雙方合意,但仍屬違法制造猥褻性影像。一審法院認定其共犯11罪,合併執行刑5年10月。邱男上訴主張量刑過重,願意賠償並請求從輕發落。

二審法院審理期間,邱男與小淳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100萬元,並獲小淳原諒。法院考量兩人曾爲男女朋友、犯後悔意明確,改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期間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0場次,並禁止對小淳有任何形式之聯繫、騷擾或接觸,若邱男於緩刑期間違反禁止接觸等規定,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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