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家跑路、退卡被拒、霸王條款怎麼辦?新規爲你“撐腰”
原標題:遇到商家跑路、退卡被拒、霸王條款……(引題)
新規爲你“撐腰”,維權攻略速看(主題)
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記者 劉青霞
辦卡後商家跑路、充錢容易退卡難、合同暗藏霸王條款……這類消費陷阱相信不少人都遭遇過。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針對“捲款跑路”“退卡難”等維權難題,新規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5月6日,“晚報融媒·幫您辦”律師團成員、新疆中先律師事務所蘆文雯律師就此進行解讀。
惡意跑路面臨三倍賠償
新規首次將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惡意捲款跑路”行爲納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根據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未按約定提供服務且逃避退款的,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情節嚴重者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某兒童游泳機構在收取近百名家長共計80萬元預付款後突然閉店且負責人失聯。依據新規,經營者不僅需退還全部預付款,還需承擔最高達240萬元(預付款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此前消費者常因經營者‘人去樓空’陷入維權困境。”蘆文雯律師表示,新規通過大幅提高違法成本,有效約束商家規範經營行爲。她特別提醒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中應形成證據保全意識,妥善保管交易過程中的各類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付款記錄、電子合同、聊天記錄及商品服務明細,必要時可通過公證固定電子證據,爲後續維權提供完整證據鏈。
霸王條款無效化
針對預付式消費合同中常見的“本卡不退不換”“最終解釋權歸商家”等不公平條款,新規明確:商家若未以顯著方式(如加粗、標紅等)提示消費者注意限制性條款,則相關條款視爲無效。
例如,王女士在某美髮店充值5000元辦理會員卡,合同內隱藏條款註明“卡內餘額超過6個月未使用視爲自動放棄”,但該條款僅以普通小字體排版,未作任何突出標註。半年後,王女士因工作調動未消費完卡內3000元餘額,要求退款時遭拒,商家以“合同已明確規則”爲由推諉。
蘆文雯律師說,“消費者簽訂合同時,若發現限制自身權益的條款未突出顯示,可當場提出異議並留存證據,後續維權可直接主張條款無效。”
四類情形可單方解除合同
新規明確消費者在以下四類情形下可單方解除合同:商家遷址致履約成本顯著增加;經營者變更影響服務質量;長期無法預約服務;消費者因健康或經濟原因無法繼續消費。
劉先生在某健身房辦理年卡後,商家將門店遷至5公里外的地方。劉先生以“通勤時間增加兩倍”爲由提出退卡,健身房卻予以拒絕。
這種情況,劉先生可以申請退卡嗎?“商家遷址是否構成‘履約成本顯著增加’,需結合交通、時間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消費者可通過導航記錄、公共交通耗時證明等輔助舉證。”蘆文雯律師表示。
七日冷靜期保障反悔權
借鑑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新規賦予預付式消費“七日冷靜期”:消費者在付款後七日內未實際使用服務的,可無理由解除合同;但已享受體驗服務(如試聽課程)的情況除外。
例如,趙女士報名某培訓機構1萬元私教課程,簽約次日因家庭變故申請退費,機構以“合同約定不得退費”爲由拒絕。對於此類情況,趙女士應如何維權?
蘆文雯律師介紹:“冷靜期反悔權並非‘萬能鑰匙’。若消費者辦卡前已通過免費體驗明確服務內容,則需謹慎行使權利。”她進一步解釋,若消費者在冷靜期內未實際使用服務且未參與體驗活動(如試聽課程),可依據新規主張解除合同;反之,若已體驗服務則可能喪失反悔權。
轉卡自由化,破除壟斷
針對轉卡難問題,新規規定:消費者只需通知商家即可轉讓預付卡,商家不得設置手續費、審覈程序等障礙。
比如周女士將剩餘價值3000元的美容卡轉讓給同事,商家要求收取20%“過戶費”。商家這樣做,符合規定嗎?
蘆文雯律師表示:以往消費者轉卡困難重重,商家規定會員卡不得轉讓或收取高額轉卡手續費。現在,司法解釋明確這些限制轉卡的“霸王條款”無效,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商家,轉讓即有效。當然,轉卡不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能以債權轉讓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既保障消費者權益,也保護商家合法利益。
證據規則向消費者傾斜
針對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新規引入“證據妨礙規則”:若商家控制消費記錄、合同等證據卻拒不提交,法院可直接採納消費者主張。
例如孫女士在某餐廳辦理儲值卡後,商家以“系統升級”爲由拒絕提供消費明細。
合同、掃碼記錄等均屬關鍵證據。蘆文雯律師建議,消費者可通過手機截圖、雲存儲等方式備份數據,避免舉證被動。
來源:烏魯木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