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懲戒機制給失信企業留出“回血空間”

李英鋒

“謝謝法院理解我們企業的難處,併爲我們爭取寬限時間。”日前,湖南邵陽某建築公司負責人向邵陽市大祥區法院來電致謝。因一起買賣合同糾紛,該公司被訴至法院,經審理被判支付貨款21萬餘元。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瞭解到該公司因工程款未回籠,資金週轉困難,無可供執行足額財產,於是採取信用預警措施,向該公司發出《預懲戒告知書》,給予1個月寬限期。最終,該公司在寬限期內積極配合籌措資金,成功履行了還款義務。

一紙《預懲戒告知書》,給失信企業敲響了警鐘;一段時間的寬限期,則給失信企業留出了信用修復空間。法院等部門在執行程序中對失信企業不是一開始就簡單採取強制懲戒措施,而是利用預懲戒機制讓符合條件的失信企業在保有壓力的前提下“喘口氣”“緩緩勁”“補補血”,是執行策略的“以寬爲緊”“以退爲進”,對修復社會信用、加強信用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失信懲戒不等於對失信者一味“從嚴從重”,一味“卡禁限”。實踐證明,“一刀切”式的信用懲戒,容易導致涉訴企業陷入“一罰致死”“一凍致死”“一封致死”的絕境。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一旦被納入失信名單,融資斷流、合作中斷、市場信譽崩塌等連鎖反應接踵而至,企業可能面臨市場“社死”或破產困境。

失信懲戒是手段,並非目的,失信懲戒的最終目的不是鎖死信用,而是修復受損的社會信用。失信懲戒應該具有一定的彈性、柔性和建設性,方式、尺度和調整應該因失信者的履約、履行表現、預期或意願而異。對於有能力履行或能夠創造條件履行卻故意拖延執行、抗拒執行、逃避執行的失信者,固然應該讓其嚐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苦果,但對有履行意願或動作、遭遇客觀困難暫時失去履行能力、被懲戒措施卡住履行資源或發展資源、發展機會的失信者,則可以根據其失信的情節和履行意願,適度調整失信懲戒的方式或尺度,暫時放鬆一“扣”或幾“扣”,給失信者留出“回血空間”,留出生存發展的恢復空間,留出信用修復的機會。

一家有履行意願、守信意願的失信企業,如被困於失信懲戒的圍牆中,獲得相關發展資源的路徑被堵死,企業的發展之路就會越走越窄,履行能力就會越來越弱,這對企業本身、債權人以及法院都不是什麼好事。針對一些失信企業的客觀困境,法院暫緩實施或暫時屏蔽對企業的失信懲戒,讓企業有時間籌措履行資源,有機會獲得融資、項目等必要的發展資源,無異於給企業雪中送炭。在寬限期內,失信企業如能充分挖掘履行判決義務的潛力,籌措履行資源,爲生產經營注入動力,既可修復信用,避免失信懲戒的一系列負面後果,保住生存發展的“出路”“活路”,又可更好保障債權人等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並提升法院的執行結案率和效率,推進信用體系的優化發展,能實現多贏。

當然,失信預懲戒機制並非無原則、無底線的人性化,並非“免罰金牌”,而是在規則之下的理性“寬限”。該機制的寬限期爲1至3個月,且僅適用於有真實和解意願的經營主體,對於惡意逃避債務者,法院將果斷採取強制懲戒措施。

失信懲戒應該堅持寬嚴相濟、疏堵結合。具有疏導功能的預懲戒機制既是執行措施,也是信用修復措施。湖南的預懲戒機制是執行創新措施,是破解執行難的有效路徑,契合最高法推行的失信懲戒寬限期制度,符合失信企業、債權人、法院等主體的多元需求,給信用建設注入了更多積極力量,取得了初步成效,積累了有益經驗,具有在更大範圍內推廣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