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目睹爸爸激戰「姐姐」!正宮怒告求償70萬 敗訴理由曝
▲離婚前老公與小三激戰,彰化女認爲侵犯偶權求償70萬。(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1名幼童,婚姻在去年10月畫下句點。女子指控,離婚前夕她北上就醫5天期間,丈夫帶着年幼女兒到小三家過夜,還在女兒面前進行人與人的連結,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一狀告上法院,求償70萬元精神撫慰金。法院認爲舉證不足,難以認定配偶權受侵害,將聲請駁回。
依據判決書內容,正宮提出監視器及女兒證詞主張,其中住家一樓監視器畫面顯示丈夫帶女兒外出過夜、小三凌晨進出住所;幼女描述目睹父親與「姐姐」的親密行爲;及2人抖音曖昧對話紀錄。認爲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兩人關係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且小三明知丈夫爲有婦之夫仍與其交往。
丈夫與小三提出多項抗辯,首先質疑「配偶權」並非法律明定的權利;其次指出雙方早在事發前就已協議離婚,婚姻關係實質上已破裂;更關鍵的是,他們質疑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監視器畫面是未經店家同意取得,可能違反個資法;幼童的證詞則可能受到誘導,且陳述場景(姐姐家)與原告主張(自家)不符;抖音對話也無法證明帳號所有人身份。並強調即使兩人有往來,也僅是爲了商討照顧孩子的事宜,並無不正當關係。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監視器畫面雖具證據能力,無法直接證明通姦行爲;正宮提出部分圖片,證明丈夫確實與小三交往,且該圖片顯示的日期爲1月4日,但2人已於2024年10月23日離婚,被告欲與何人交往應屬其交友自由,與本案無關;女兒年幼,容易受到暗示與誘導,證明力有限;抖音對話難以認定2人逾越男女關係,正宮提出指控之前,她與丈夫的婚姻關係已瀕臨破裂,難以認定對配偶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因此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