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付加班費就能隨意延長工時?公司缺1步驟恐挨罰100萬
北市勞動局提醒,如未經勞資會議開會同意,卻直接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相關措施,依據勞基法規定可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勞資關係眉角多,公司若遇旺季,選擇跟勞工商量調整排班,可能認爲有付加班費就算合法增加工時。臺北市勞動局長王秋冬提醒僱主,如未經勞資會議開會同意,卻直接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相關措施,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可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北市勞動局表示,爲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凡是僱主有僱用勞工者,皆須依勞基法第83條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王秋冬提醒,企業內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透過工會及勞資會議之協商管道,能使勞工充分參與工時彈性安排,有效提供生產力,進而帶動企業競爭力,30人以下單位在籌組工會上可能有發起連署的困難,所以勞資會議的角色,對這些中小型企業而言,更顯重要。
王秋冬說,按現行勞基法規定,「延長工時」、「放寬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2周、4周及8周變形工時」、「指定行業輪班制休息時間調整」、「指定行業例假日調整」等5項措施,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均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舉例來說,僱主希望勞工配合加班,但卻沒有事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就算事後有依法給付加班費,仍屬違反勞基法規定,會遭到主管機關裁罰。
王秋冬呼籲各事業單位,切勿因爲現行法令對於無組成勞資會議,或者並未如期開會,未直接訂有罰則規定,而忽視舉辦勞資會議的重要性,如未經勞資會議開會同意,卻直接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相關措施,依據勞基法規定可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事業單位應積極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