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作貸款抵押擔保是否有效?

本報訊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爲保障債務履行,不動產抵押是常用的擔保方式。但如果父母使用未成年子女獨有的房產作貸款抵押擔保,這種擔保行爲是否有效?近日,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認定監護人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爲他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行爲無效,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023年3月,金某爲籌措經營資金向某銀行貸款120萬元,好友張某使用其未成年兒子張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爲該筆貸款作抵押擔保,並以法定監護人及代理人身份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簽字並辦理了抵押登記。2025年1月,因金某逾期未還款,某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對張小某名下房屋的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時,張小某爲不滿八週歲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父張某雖代張小某在抵押合同上簽字,但目的係爲他人貸款擔保,並非基於張小某的生活、教育所需,且該行爲不屬於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行爲,因此該抵押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張小某的合法權益,抵押合同及行爲無效。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某銀行對張小某名下抵押房屋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

某銀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作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應當履行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財產的監護職責。本案中,張小某在案涉合同簽訂時未滿八週歲,案涉合同系其父張某爲他人提供貸款擔保所籤,該合同應屬無效。法官提醒,公衆在涉及未成年人財產交易時,應嚴格審查行爲目的及合法性,金融機構等出借人在出借錢款時也應對抵押物手續尤其是涉未成年人抵押擔保的情況進行審慎審查,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牛敬良 欒爽)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