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可以否抵押?
房產能抵押。抵押房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而且抵押房產的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但是房產如果存在下列情況的,則不可以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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