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入職騙補 重慶一員工因不誠信被罰
本報訊 (記者李國 實習生劉恩貝)員工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內,只要不從事任何與公司相同或類似行業的競爭業務,即可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員工李某採用虛假入職證明騙取原公司補償,近日被法院判決退錢並支付違約金。
據瞭解,2022年1月,重慶渝中區某信息公司與員工李某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李某於在職期間及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從事任何與公司相同或類似行業的競爭業務,如李某離職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某信息公司將按月支付補償金;若李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除應全額返還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應支付違約金。
其後不久,李某離職,並向原單位報告已在某商貿公司重新就業。某信息公司按照約定,遂陸續向其支付了15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後來,某信息公司發現,李某實際入職的並非某商貿公司,而是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某科創公司,遂經勞動仲裁後訴至渝中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查明,某科創公司與某信息公司存在競爭關係,且李某實際入職某科創公司。其行爲違反了其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遂判決李某全額返還某信息公司向其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並支付約定的違約金。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重慶五中院二審認定李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截至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並履行完畢。
“勞動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競業限制約定,如實向原用人單位報告新入職情況,否則應承擔侵害用人單位公平競爭權的民事責任。”該案審理法官說,爲證明李某離職後報告的在某商貿公司重新就業情況屬實,李某應舉證證明其與某商貿公司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如工資流水、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證據,而李某未能舉示相應證據,因此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