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賓士才交車還沒付尾款就火燒車 消保官:不用付了 還能退訂

國道3號236K處名間交流道出口匝道外側今發生火燒車事故,所幸駕駛及時逃生,並未造成傷亡。圖/國道警第七大隊提供

國道3號236K處名間交流道出口匝道外側今發生火燒車,駕駛及時逃生未釀傷亡。但經瞭解,事故車爲1輛逾15年的二手賓士車,才付訂金並交車2天就出事,尾款是否還需付清?對此,消保官表示,不用付,還可向車商要求返還價金。

國道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指出,國道3號南向236K名間交流道出口匝道外側路肩今有一輛小客車因不明原因起火,該大隊接獲報後立即調派巡邏車,並通報119,車上駕駛及時逃出,無人受傷,火勢隨後也撲滅,事故原因待鑑定釐清。

經瞭解,該輛事故車爲一輛車齡逾15年的二手賓士車,車主表示,近期才付訂金,昨天交車讓他試開看看,因此使用臨時車牌,沒想到今天開去果農那看水果,回程竟然就發生火燒車,後續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對此,南投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季嘉尚說,就一般車輛購買大致分成新車、中古車,買新車若發生重大瑕疵,尤其是火燒車,有所謂的「檸檬車條款」,只要里程數在1.2萬公里以下,或交車180天即半年範圍內都可以無條件解約、換新車。

如果是中古車,那就是回覆到買賣的一般瑕疵擔保責任問題,購車後6個月內發生瑕疵,尤其是火燒車這種重大瑕疵就直接構成解約責任,解約後等於雙方回覆原狀,買方能要求車商返還所付價金,燒燬的車輛就物歸原主,由買方自行取回。

但季嘉尚也提到,若購車對象並非車商,而僅是民衆對民衆的買賣關係,就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因爲消保法的適用對象主要包含「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因此若是一般民衆間的私人買賣糾紛,那就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國道3號236K處名間交流道出口匝道外側今發生火燒車事故,所幸駕駛及時逃生,並未造成傷亡。圖/國道警第七大隊提供

國道3號236K處名間交流道出口匝道外側今發生火燒車事故,所幸駕駛及時逃生,並未造成傷亡。圖/國道警第七大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