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對等關稅 環部推臺版CBAM 參考歐盟免費核配等做法
歐盟執委會於今年2月依據申報資料分析,99%進口產品碳排放來自於大型進口商,因此提出修訂CBAM規範草案,包括年進口量低於50公噸的小型進口商,可豁免適用CBAM等。示意圖。路透
我國碳費制度於今年上路,碳費徵收對象將於明年5月依今年全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並繳納碳費。但因美國總統川普宣佈對貿易伙伴課徵對等關稅,爲國際減碳工作增添不確定性。環境部表示,將推出臺版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 其中參考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家給予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作法,先以排放量調整維護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邀請環境部長彭啓明、經濟部、外交部等就「因應美國退出巴黎氣候協定並提出對等關稅,對國內產業淨零轉型造成衝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依據我國「碳費收費辦法」規定,碳費徵收對象爲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年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初估徵收對象約260家企業。爲強化減量誘因,碳費制度設計同步納入「自主減量計劃」與「優惠費率」機制,透過經濟誘因導引高碳排產業提前減碳,確保碳費制度具備以減量爲核心的成效。
彭啓明說,爲減輕企業執行自主減量計劃的投資負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轉型及金融行動方案」,將企業自主減量計劃納入投融資評估的優先考量;經濟部於「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節能減碳爲投資抵減項目,啓動相關輔導機制,提供產業專業技術諮詢及輔導,協助產業申請自主減量計劃,爭取適用優惠費率。
我國碳費收取目的在於鋼鐵廠等產品輸出至歐盟,因其產品生產之碳排已繳交碳費,屬於已支付碳價,即可對應扣除已繳納的費用,歐盟CBAM規範要求列管商品自2023年10月起進行申報,而歐盟執委會於今年2月依據申報資料分析,99%進口產品碳排放來自於大型進口商,因此提出修訂CBAM規範草案,包括年進口量低於50公噸的小型進口商,可豁免適用CBAM;大型進口商則簡化碳排計算及申報作業,並且延後開始購買CBAM憑證時間,由2026年改爲2027年2月起。
彭啓明指出,我國參考國際碳定價制度及歐盟CBAM推動的經驗,依氣候法第28條規定,於去年發佈「碳費收費辦法」,其中已考量產業外移至碳定價制度較爲寬鬆的國家,或未受碳定價管制區域所衍生的碳泄漏問題,並參考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家給予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之作法,於「碳費收費辦法」中設計過渡配套機制,先以排放量調整維護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
彭啓明說,考量臺版CBAM規畫涉及國際貿易事宜,且「氣候變遷因應法」規範方式與國際間仍有差異,需多方蒐集各界意見審慎評估,環境部後續將再邀集各部會及產業公會進行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