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代持股權信息,新疆一投資公司及相關個人被罰300萬元
因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行爲,霍爾果斯萬木隆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萬木隆投資)被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處以200萬元罰款,對上述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夏鴻斌被處以100萬元罰款。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日前公佈上述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孫某某、封某、李某某等人存在爲他人代爲持有萬木隆投資股權的情況,萬木隆投資在相關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夏鴻斌負責萬木隆投資的出資、資金劃轉、經營管理等,安排孫某某、封某與李某某等人代持萬木隆投資的股權,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是萬木隆投資上述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處罰決定書顯示,在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對上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調查、審理期間,萬木隆投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夏鴻斌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送達期限內未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未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查明,2017年4月8日,因受讓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洲管道)股份,萬木隆投資經金洲管道披露《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孫某某持有萬木隆投資15%的股權,封某持有萬木隆投資15%的股權,李某某通過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的方式合計擁有萬木隆投資25%股權對應的表決權。2017年4月1日,孫某某、封某與李某某簽訂《一致行動協議》。孫某某、封某與李某某爲萬木隆投資的共同實際控制人。本次股份轉讓完成後,萬木隆投資持有金洲管道股份佔總股本比例爲10.1366%。
2017年12月18日,因增持金洲管道股份,萬木隆投資經金洲管道披露《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孫某某持有萬木隆投資30%股權,封某持有萬木隆投資30%的股權,李某某通過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的方式合計擁有萬木隆投資40%股權對應的表決權。2017年4月1日,孫某某、封某與李某某簽訂《一致行動協議》。孫某某、封某與李某某爲萬木隆投資的共同實際控制人。本次股份轉讓完成後,萬木隆投資持有金洲管道股份佔總股本比例爲15.128%。
2018年6月29日,因再次增持金洲管道股份,萬木隆投資經金洲管道披露《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孫某某持有萬木隆投資30%股權,封某持有萬木隆投資30%的股權,李某某通過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的方式合計擁有萬木隆投資40%股權對應的表決權。2017年4月1日,孫某某、封某與李某某簽訂《一致行動協議》。孫某某、封某與李某某爲萬木隆投資的共同實際控制人。本次股份轉讓完成後,萬木隆投資持有金洲管道股份佔總股本比例爲20.1281%。
2023年1月18日,因轉讓金洲管道股份,萬木隆投資經金洲管道披露《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本次權益變動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爲萬木隆投資,實際控制人爲孫某某、封某、李某某;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將變更爲晨巽(上海)實業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將變更爲壽光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經查,孫某某、封某與李某某等人存在爲他人代爲持有萬木隆投資股權的情況,萬木隆投資在上述4份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事實,有相關詢問筆錄、工商登記資料、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公司及個人共被處罰300萬元
萬木隆投資在相關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爲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三條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三款,2019《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夏鴻斌負責萬木隆投資的出資、資金劃轉、經營管理等,安排孫某某、封某與李某某等人代持萬木隆投資的股權,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是萬木隆投資上述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結合違法行爲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於2月10日作出處罰決定:一、對霍爾果斯萬木隆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二、對夏鴻斌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工商信息顯示,霍爾果斯萬木隆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17年3月,註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股東爲自然人孫進峰、封堃、李巧思,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甲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孫進峰持股30%,封堃持股30%,李巧思持股15%,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甲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5%。因李巧思持有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甲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90%股權,所以其是霍爾果斯萬木隆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