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達標」不抓毒只抓槍? 北投主謀警判2年8月、兩同事「盲從」緩刑

臺北市警北投分局前偵查隊警務員楊定邦與偵查佐陳治中、江憲瑞,遭線民檢舉抓槍彈卻包庇毒品遭訴,臺灣高等法院今依侵佔公用財物罪判楊2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盲從」的陳隱匿刑事證據罪判8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江隱匿刑事證據判8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60萬元,提供義務勞務140小時。

事發後,楊定邦停職,陳治中任職高雄市刑大,江憲瑞任職臺中市警大雅分局。

楊定邦2020年8月26日前某日,接獲夏姓男子檢舉張姓男子持有槍枝,27日埋伏抓通緝中的張,查獲他疑似持有2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在同行吳姓友人處查獲疑似1瓶第二級毒品神仙水。

張經詢問後,主動供出車子裡有槍枝、子彈並同意搜索,楊定邦因而查獲槍彈。但楊定邦指示江憲瑞將這些疑似毒品的東西藏在車輛排氣管內,沒有登載進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內,隱匿刑事案件證據。楊定邦指示夏姓男子前來停車場,搜尋車輛排氣管,取走這些毒品。

士林地檢署偵結後,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3人,士林地院開庭時,3人作無罪答辯。楊辯稱當時的偵查隊長只要求槍枝績效,毒品部分已達標,沒有想包庇任何人,不想增加工作量,白粉送鑑定也不一定是毒品。楊說,在北投分局任職6年,其中4年擔任帶隊官,績效總是擺在第一位,很後悔因自己的消極作爲,違背社會大衆對警察工作的期待,並說「我是一個認真負責的警察」,如果法院最後認爲有罪,希望從輕量刑,讓他能盡綿薄之力,爲社會治安努力。

士院一審判楊4年、陳1年8月、在場的江判8月徒刑,3人全上訴。

楊定邦、江憲瑞主張現場查獲疑似毒品案件未經檢察官偵查,不構成隱匿刑事證據罪所規定「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要件。高院認爲,不論依據文義、立法沿革、體系解釋、規範意旨或法益保護目的,該罪並不限於檢察官開始以刑事訴訟法的被告身分偵查案件階段,才屬於該罪的可罰範圍,兩人主張無理。

楊定邦犯侵佔非公用財物罪、隱匿刑事證據罪,高院認爲應從重處斷,衡量所得未超過5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審酌楊損害警察風紀、執行職務的廉潔性,就犯侵佔非公用財物罪判2年8月,褫奪公權3年,但被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無罪。

高院審酌陳治中、江憲瑞是因警職「盲從」楊定邦而失慮,經過本案教訓後應可清楚謹慎執行職務、法治國的重要性,給予2人不同的緩刑期間及條件。

至於檢察官認爲陳治中、楊定邦明知張姓男子持有槍彈,並非因張自首而查獲,卻以不實函文內容回覆新北地院稱張自首,認爲陳治中、楊定邦涉犯刑法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高院認爲除了夏姓男子的檢舉外,沒有其他資料佐證,此部分證據不足,判無罪。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臺北市警北投分局前偵查隊員楊定邦、陳治中、江憲瑞,遭線民檢舉抓槍彈卻包庇毒品遭訴,臺灣高等法院今依侵佔公用財物罪判楊2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陳治中隱匿刑事證據罪判8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江隱匿刑事證據判8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60萬元,提供義務勞務140小時。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