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週內向被害人收取4100萬詐款 27歲車手遭求重刑
27歲的陳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竟先後向3次同一個被害人收取共4100萬元的詐騙款,屏東地檢署偵結後,依參與犯罪組織罪、僞造特種文書罪、洗錢罪等罪嫌提起公訴,並於昨日移審,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繼續羈押。
檢方調查,陳嫌經由詐團指示,預先購買準備裝載贓款的行李箱,並於統一超商ibon列印僞造的投資公司工作證、存款憑證、操作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證券交易委託書及個人資料保護聲明等假文件,再由詐團成員冒用合法投資公司名義,向李姓被害人訛稱投資可以獲利,須入金至投資公司等。
李男去年底於一周內,分3日各交付現金2100萬元、1500萬元及500萬元給陳嫌,再由陳嫌將贓款放置在不詳地點由詐團其他成員收取。今年初李男驚覺不對,才向警方報案。警方1月17日逮捕陳姓車手,並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訊後認爲陳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共犯之虞,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檢方認爲陳嫌行爲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冒用合法投資公司名義,侵害該公司的商譽及我國市場秩序正常發展,且陳嫌以洗錢爲業,阻礙國家追回受害款項,干擾司法機關追訴詐欺犯罪,其經手收取款項高達4100萬元,已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害。
檢方依陳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罪獲取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罪;刑法行使僞造私文書罪、行使僞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等罪嫌提起公訴,求處6年9月以上有期徒刑,並於昨日移審,向屏東院聲請繼續羈押獲准。
屏東地檢署。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