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網絡“技術故障”爲由拒不交付拍品,拍賣公司被判三倍賠償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網上競拍,拍賣平臺以“網絡故障”爲由拒絕交付,多次交涉後送來瑕疵品。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拍賣公司給予三倍賠償。

記者瞭解到,2022年6月,蕭某在線上拍賣會經過多輪競價以1500元的價格成功拍下一套景德鎮精品茶具,加上平臺服務費,總計支付2000餘元。然而,等待收貨時,拍賣公司單方面宣佈因“網絡卡頓導致拍賣出錯”,拒絕交付該茶具。在蕭某投訴之下,拍賣公司選擇了延遲交付,蕭某收貨後發現該茶具並非拍賣所宣稱的精品茶具,而是瑕疵品,蕭某要求退一賠三,拍賣公司則堅持只退還貨款,拒絕三倍賠償。

蕭某起訴至法院。拍賣公司辯稱,因網絡故障導致拍賣結果不公,所以合同未成立,且案涉精品茶具具有收藏屬性,不屬於生活消費的範圍,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加之公司已退還貨款,無需額外擔責。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紹,電子競拍具有法律約束力。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本案中,拍賣公司通過網絡直播的方式組織競買人出價,蕭某出價的結果經拍賣系統確認,最終成交價格亦對所有競買人同步公示,應當認定案涉茶具的拍賣已經成交。

雖然拍賣公司主張“網絡故障”,但既未提供服務器日誌、故障報告等關鍵證據,又無證據表明網絡卡頓影響其他競買人出價或系統判定結果,且涉案拍品的競價過程被系統完整記錄並公開顯示,故依法推定其主張不成立。該公司單方面取消交易的行爲,存在過錯。

關於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該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因此,當收藏品用於個人鑑賞、文化傳承時,其精神滿足屬性與普通商品無異,但若以轉售牟利爲目的的交易,則可能排除適用。本案中,蕭某因個人愛好購買收藏品,其購買記錄、溝通內容均體現個人收藏目的,且無轉售行爲,應當認定其屬於文化消費範疇,屬於消費者,依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案涉拍賣成交,且蕭某已經依約支付全部貨款及佣金後,其有權善意且合理地相信拍賣公司將依約交付拍賣標的,在拍賣公司存在假稱拍賣無效、拒絕交付拍品、交付瑕疵品的情形下,蕭某作爲相對人確有理由認爲自己受到欺詐,主張三倍賠償於法有據。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