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出遊…女大生信任姊姊高中男同學 同房竟遭性侵獲賠80萬

一名女大生在前年清明連假時,與4名男同學出遊,其中許姓學生是女大生姊姊的高中同學,女大生特別信任,5人在臺中市住宿時,許男提議因另名同學睡覺會吵,要求與女大生同房,女大生同意後,雙方在房間內喝酒,許男趁女大生意識模糊之際,以手撫摸胸部、下體,一審判許3年4月徒刑,二審因許賠償80萬元達成和解,改判1年徒刑、緩刑3年、公益捐20萬元。

判決指出,一名女大生在2023年清明連假期間,與許男等4名大學同學在臺中市旅遊,5人投宿臺中市旅館時,原本是許男與三名男同學同房,女大生一人同房,但許男提議,因另名男同學晚上睡覺會吵,要求與女大生同房。

女大生因許男是胞姐的高中同學,信任許男,也把許男當哥哥,因此同意與許男同房,前年4月8日凌晨,女大生與許男等5人在房間內飲用伏特加、啤酒、真露等酒精飲料後,女大生喝醉,其餘3名男同學返回房間,許即趁女大生意識不清之際,將手伸入女大生衣服內,撫摸女大生胸部、腹部,另用手指以隔着褲子方式,撫摸女大生下體。

女大生事後傳訊質問許男,許男迴應,「對不起我蠻後悔的」、「酒喝下去有一點控制不住理智線」、「我也不敢直接提怕尷尬」、「我整天看到你都很愧疚」、「手賤摸你而已」、「隔着褲子」,也向檢警提出告訴,許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一審認定,採信女大生證詞,認定許男涉犯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4月。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許男與女大生達成和解,賠償80萬元,二審撤銷原判決,改依乘機猥褻罪,判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依調解條件賠償,支付公益捐2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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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大生在前年間與許姓男同學等人到臺中市旅遊時,在旅館內遭許男性侵,二審判許緩刑。示意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