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分期繳 最長三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爲減輕繳納遺產稅壓力,同時給予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依規定,應納遺產稅在30萬元以上、且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最多18期,最長可達三年。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衆繼承非現金遺產(如不動產、股票)時,若無法一次以現金繳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兩個月,也就是最長三年,並自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
例如,林小姐(化名)繼承遺產爲土地、房屋及股票,應納遺產稅198萬元,繳納期限至今年5月20日止,由於林小姐沒有足夠現金繳納,她在今年5月1日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准分18期繳稅,每兩個月繳11萬元,並自5月2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