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公交急剎導致受傷需每日服藥 乘客三次起訴李滄巴士
來源: 信網 責編:王熠冉 2025-03-19 17:28:39
隨着公共交通越來越便利,公交車已然成爲城市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不過,當公交車出現緊急制動這類意外狀況時,乘客的安全便可能受到嚴重威脅。青島市近期公佈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李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公交車緊急制動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此次事故導致當事人相先生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他不得不每日服用抗凝藥物。爲獲取賠償,自2017年事故發生後,相先生先後三次起訴青島公交集團李滄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李滄巴士”)。
2017年12月相先生乘坐李滄巴士的公交車時,車輛突發緊急制動,致使他摔倒受傷。事發後,相先生被緊急送往山東大學齊魯醫院(青島)救治。經診斷,他右股骨頸骨折,右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爲此他接受了手術治療。
事故發生後,2018年7月,相先生向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滄巴士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405228.47元。法院審理後,判決李滄巴士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61325.44元。其中,關於相先生的後續治療費,法院依據原告的住院病歷及出院醫囑,確認相先生需每日口服利伐沙班進行抗凝治療,並酌情支持了該藥物後續兩年的費用,共計20148元。
隨着兩年期限即將到期,2021年3月,相先生又面臨購買利伐沙班藥物的需求,於是再次向李滄法院起訴,要求李滄巴士支付他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後續治療所需的利伐沙班費用。法院審理後,判決李滄巴士支付原告該期間費用21621.24元。
時間不斷推移,相先生仍需持續服用利伐沙班進行抗凝治療。爲此,他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滄巴士支付其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間的醫療費用,以及2024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18日兩年的後續醫療費用。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爲人若因自身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李滄巴士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期間,未能盡到安全駕駛以及保障車上乘客安全的義務,從而造成原告損害,被告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事故導致相先生下腔靜脈血栓形成,需每日口服一片利伐沙班進行抗凝治療。根據相先生提交的病歷及費用票據,足以證實他在後續兩年仍存在繼續服用該藥進行抗凝治療的客觀需求。因此,法院支持他要求被告繼續支付該部分用藥後續兩年費用的訴求。但經覈算,原告主張的數額不準確,法院將其糾正爲14374.05元。同時,相先生因複查支付的掛號費、驗血費等,均屬於已實際發生的必要後續醫療費用。所以,他8776元的醫療費訴訟請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綜上,李滄法院判決李滄巴士賠償相先生醫療費及後續治療用藥費用,共計人民幣23150.05 元,並要求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若李滄法院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文/趙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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