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線快評:公務員"帶薪服刑",絕對不行!

內蒙古赤峰市前公務員樑某因故意傷害罪獲刑,緩刑期間仍在單位工作5年多才被開除。單位隨後起訴,法院認定其構成“不當得利”,判令退還工資41萬餘元。

有人質疑,樑某在緩刑期確實工作了多年,怎麼會是不當得利?法律界人士指出,公務員一旦被判刑,依法應開除並停發工資,相關規定屬於“特別法”,專門適用於公務員,優先於勞動法。換言之,隱瞞刑事處分繼續上班領取薪資,其性質並非普通勞動糾紛,不能“同情心氾濫”。

樑某“潛伏”單位5年之久,也暴露出人事管理存在漏洞。公務員被定罪後,法院是否應將判決送達單位,目前《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雖有相關規定,但並未完全落實執行。此案提醒有關方面,應完善信息通報與覈查機制,杜絕“帶薪服刑”的荒唐情況。

編輯: 衛思冰

責編: 樊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