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醉女遭淫男3度硬上!痛哭「拉好友下水」:問她要不要給你上
女子酒醉慘遭男子3度性侵,最後哀求停手拉朋友下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小芬(化名)與好友小茹(化名)到北市信義區夜店喝酒狂歡,結識男子阿龍(化名)及其友人後,4人續攤至西門町某飯店住宿。不料,阿龍竟趁小芬無力抗拒3度性侵,小芬不斷哭喊拒絕,最後痛到忍不住哀求對方,「我真的做不到…等小茹來你再問她要不要給你上」。法院審理,認定阿龍犯行屬實,但雙方已調解賠償完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須提供義務勞務與接受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事發於2024年5月17日,阿龍與男姓友人到臺北市信義區某間夜店飲酒作樂,期間認識女子小芬與小茹,4人結束後一起搭計程車至萬華區西門町商圈並至某飯店住宿,阿龍與小芬入住160號房。未料,阿龍竟利用小芬酒醉無力抗拒,不顧對方以手推開反抗、拒絕喊「好痛」、「不要」等,直接壓在小芬身上,先指侵後再強行性侵,以此強暴方法對小芬進行強制性交。
完事後,阿龍恫嚇小芬,若不願再次發生性行爲,須以其他方式使他射精,因而改逼對方替他口交。食髓知味的阿龍,後來又以此脅迫方法,第3次接續對小芬強制性交得逞,過程導致小芬頸肩部左側1至2公分之抓傷、左手腕處1至2公分抓傷,小芬同時疼痛不堪,持續以手推拒,並表示「我真的做不到這件事」、「等小茹來你再問她要不要給你上」等語,阿龍才停止惡劣行徑。
阿龍在審判中坦承不諱,法官核與小芬的證述相符,並有飯店預定抵達旅客明細表、帳單明細、小芬手繪案發現場圖、案發時拍攝照片、阿龍IG截圖、IG和LINE羣組通訊紀錄、驗傷診斷書,且小芬案發後經臺北醫院驗傷採證,並送刑事局鑑定,鑑定結果爲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阿龍型別相符,本案事證明確,阿龍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臺北地院審理,阿龍坦承犯行,加上雙方已達成調解、賠償損害,而小芬也不再追究阿龍刑事責任,請求予阿龍從輕量刑機會,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龍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指定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團體,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暨於緩刑期間內,依檢察官命令接受法治教育8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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