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醉倒遭惡狼撿屍還偷拍 女子裸身驚醒急報警

黃男將女子帶回住處後,讓她躺在牀上,未料竟心生歹念,不顧女子言語拒絕與肢體反抗,強行脫去其衣物,對其胸部親吻,進而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黃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一名女子,兩人相約至夜店飲酒狂歡,未料女子因酒醉無力返家,男子竟趁機將她帶回租屋處,不顧對方反抗,強行性侵,甚至持手機錄影留存。事後,女子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依對被害人爲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男子不服上訴,近日遭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民國112年6月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被害女子,兩人於同年9月28日晚間11時30分許,相約至臺中市知名夜店「ALTA」聚會,期間飲用酒精飲料。至翌日凌晨4時許,女子因酒醉欲返家,原打算搭乘在夜店內巧遇的學長車輛離開,但學長尚未抵達,女子又已不勝酒力,黃男見狀便將她扶上計程車,載回自己位於臺中市租屋處。

凌晨4時42分,黃男將女子帶回住處後,讓她躺在牀上,未料竟心生歹念,不顧女子言語拒絕與肢體反抗,強行脫去其衣物,對其胸部親吻,進而發生性行爲。期間,黃男還用自己的iPhone 14 Pro手機錄下女子全身赤裸畫面,女子驚醒後質問:「你在幹嘛?」黃男才慌忙將手機放到一旁,接續施暴。

清晨,女子醒來後發現自己赤裸,黃男仍在沉睡,遂急忙穿上衣服離開,並於10月2日向同學吐露遭遇,在同學陪同下報警,警方循線展開調查,迅速鎖定黃男,並在其手機內發現關鍵影像佐證。

黃男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雖坦承與女子發生性行爲,並未經同意錄影,但堅稱女子並未反抗,辯稱「是合意性交」,或辯解對方因酒醉未能清楚表達拒絕,不應構成強制性交。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女子當時酒醉無力抵抗,且其事後反應與報案情節吻合,另扣案手機內存有不雅畫面,足以佐證黃男犯罪事實。臺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黃男不服提出上訴,惟高等法院近日駁回,維持原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