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見陌生女醉倒!撿屍男一路攙扶進商旅硬上…下場慘曝

▲桃園市蔡姓男子於2024年11月在中壢區某夜店飲酒,見女子泥醉起歹念,搭乘小黃至附近商旅乘機硬上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蔡姓男子於2024年11月在中壢區某夜店飲酒,見素不相識女子酒醉且意識不清起歹念,攙扶女子搭乘小黃至附近商旅,乘機脫去女子衣褲,乘機硬上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蔡男雖坦誠犯行,事後調解時以3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認被告無適用刑法第59條得減輕其刑,與緩刑要件不符,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35歲蔡姓男子於2024年11月7日凌晨零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夜店與素不相識女子共同飲酒,凌晨2時許蔡男見女子已酒醉且意識不清竟起歹念,於同日凌晨2時52分許攙扶女子離開夜店,搭乘小黃前往附近某家商旅開房,進入房間後,見女子陷入泥醉且不能抗拒之狀態,乘機脫去其衣褲,對女子乘機性侵得逞,女子事後驚覺受辱憤而報警提告。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蔡男於院方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法官根據檢警提供現場照片、夜店電梯與商旅監視器畫面截圖、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與事實相符足可採信。

法官審理時,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於夜店飲酒偶遇,見告訴人不勝酒力而意識不清,不思予以協助保護,反爲圖一己之性慾,將告訴人帶往旅館房間,利用其酒醉不能抗拒之狀態乘機性交,手段乃乘人之危,嚴重侵害告訴人之性自主權。至被告於第二次準備程序後坦承犯行,雖屬刑法之科刑時應審酌之犯後態度範疇,尚難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被告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考量,並無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爲滿足一己私慾,未尊重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利用告訴人酒醉,爲乘機性交行爲,所爲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於準備程序時與告訴人以30萬元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被告先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難認被告得減輕其刑,與緩刑要件不符,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本案仍可上訴。

ETtoday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