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新材證券虛假陳述一案已有股民勝訴 律師:其他受損股民儘快加入索賠

記者 蕭峰

4月15日,投資快報記者獲悉,蘇州揚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新材”)(股票代碼:002652)證券虛假陳述一案已有部分股民獲得一審勝訴判決。蘇州中院委託了第三方損失覈算機構對涉案投資者的投資損失金額進行測算。最終,蘇州中院判決楊子新材對投資者的部分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回溯事件起因,揚子新材由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75 號)。根據該處罰決定書,揚子新材的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包括關聯方資金佔用事項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以及關聯採購事項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除此以外,揚子新材年度報告還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揚子新材將子公司新永豐生產的鍍鋅卷銷售給開元金屬等公司,然後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銷售回揚子新材,形成交易閉環,虛增營業收入。2020年揚子新材虛增營業收入約爲137,102,101.67元,約佔2020年年度報告營業收入的11%。

衡財保·煒衡金融315團隊(微信:tz315-wh)鄧律師向記者表示,此次部分股民勝訴,無疑爲廣大受損股民注入一劑強心針,也爲後續索賠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實踐參考。在此提醒符合條件的受損股民,應儘快行動起來,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初步判斷在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29日(含當日)之間買入,並在2022年12月3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揚子新材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