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匯局: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
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消息稱,爲完善並統一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相關跨境資金管理,提升境內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水平,紮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關於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註冊在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 ( “境內企業” )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直接境外發行上市或發行境外存託憑證的相關資金管理事宜,適用上述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爲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起草說明》表示,目前,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的人民幣和外幣跨境管理政策不統一,有必要基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4〕54 號,以下簡稱54號文)起草本外幣一體化的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對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審批制變爲備案制後,也有必要同步更新匯兌環節的資金管理政策。同時,54號文實施已逾10年,經營主體反映,現有管理在登記時間要求、賬戶使用、資金匯兌等方面存在不便利,爲順應市場需求,結合前期銀行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業務試點情況,擬對現行政策進行優化,支持境內企業在國際金融市場高效融資。
《通知》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相關資金均可使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匯出入。以人民幣調回的,還可使用境內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
二是企業募集資金境內使用和外匯風險管理更爲靈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可自主選擇外匯風險管理途徑,通過銀行或券商辦理即期結售匯及套期保值交易。
三是簡化管理程序,放寬登記時限要求。除上市企業回購、境內股東增持外,將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相關登記的辦理方式,由在外匯局辦理調整爲銀行直接辦理。將發行上市、增發登記時限由15個工作日延長爲30個工作日。將減持登記時限由擬減持前20個工作日調整爲減持後30個工作日。放寬企業信息變更、部分股權結構變化等登記時限要求。
四是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管理。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餘或交易未達成時,應及時匯回境內。明確境外發行可轉債和將可轉債轉爲股票相關管理要求。此外,考慮到企業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訴求,明確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發改、商務等業務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