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癌末無法互相照顧 病媽無奈只能「斬斷親情」

養女癌末無法互相照顧,病媽無奈只能「斬斷親情」,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在2018年收養歡歡(均化名)爲養女,但是雙方的身體健康都不好,沒辦法互相照顧,而且歡歡現在罹患癌症末期,病況十分嚴重,小萱無法去照顧她,因此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終止他與歡歡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歡歡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但她有具狀陳述,同意宣告終止養母小萱與相她的收養關係。歡歡的生父到庭證稱,歡歡現在因癌症在醫院化療,歡歡也同意與養母小萱終止收養關係,歡歡現在生病很嚴重由生母在照顧,他則有租房子給歡歡住。

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而該條文是概括規定,目的在使終止收養之原因更有彈性,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已無互相照顧及扶持,無法回覆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也就是養子女已成年,則應考量養親子間應有之經濟扶養互助關係、有無親子一般之互動往來及精神上之相互扶持等因素,作爲養親子間關係是否發生破綻達不能回覆之判斷標準。

法官考量,小萱與歡歡均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而雙方現在身體狀況均不佳,且歡歡罹患癌症於醫院就醫,並由她的生母照顧,由於小萱與歡歡現在均無法互相照顧及扶持,堪認有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