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6年愛貓慘遭流浪犬咬死!他氣炸請求國賠123萬 結果出爐
貓養6年遭流浪犬咬死, 飼主向臺南動保處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男子阿豆(化名),飼養6年的寵物貓遭住家附近的流浪犬咬死,他氣地向臺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提告,認定愛貓的死因是動保處未確實執行捕捉遊蕩犬之所致,故依貓咪價格、食物、教養費等,向動保處求償逾123萬元。經臺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阿豆的求償無理由,駁回其訴。
據判決書內容,阿豆主張,住家附近有3只以上的流浪犬隻四處流竄,他與鄰居向動保處通報,卻遲遲未派員抓捕,導致2024年1月20日間晚間10時許,愛貓在住處門口散步時,遭到那3只浪犬咬傷致死。
阿豆認爲,依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動保處有捕捉流浪犬的法定職務,惟長期未積極捕捉,引發憾事,請求動保處應進行賠償,內容包含購買貓只價格8萬元,6年貓砂費用2萬
1,600元;一日餐費用150元計算,6年飼養費用32萬8,500元;培育費用以每日2小時、時薪183元計算,6年8萬0,1540元,以上合計爲1,23萬1,640元。
動保處指出,動物保護法旨在保護動物,雖授權機關可逕行沒入犬隻,但並未明定「捕捉流浪犬」爲機關之法定職務,且機關仍有裁量權決定是否沒入。臺南市犬貓管理條例,僅規範機關需履行流浪犬管制義務,義務基於管制動物數量目的而進行絕育,並非作爲捕捉依據。且機關接獲通報後派員捕捉,屬於便民服務性質,並非執行法定職務。此外,查閱相關資料,阿豆住家附近並無相關通報紀錄,與其所述不符。
動保處表示,流浪犬具流動性,無法排除是來自其他地區的犬隻移動至事故現場,難以認定機關怠忽職守情形;此外,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阿豆的寵物貓在遭流浪犬追趕攻擊時,未有任何人陪同,若阿豆善盡飼主責任,應可避免事故發生。
法院審酌,動保處說法有理有據,阿豆雖主張事故後多次通報捕捉流浪犬,動保處皆未執行,即使屬實,也難認與事故發生有具相關因果關係,因此駁回國賠123萬1640元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