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會律師:女職工計劃生育獎勵假並非“可給可不給”
某教育科技公司認爲女職工計劃生育獎勵假可獎勵可不獎勵,廣東省廣州市總工會工會律師耐心釋法“缺乏法律依據”,維護了“三期”期間女職工合法權益。這是記者8月18日從廣州市總工會了解到的一個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何女士入職某教育科技公司,任職教研運營,雙方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何女士於2024年6月25日生產一胎,公司給予了98天法定產假。法定產假期滿前,公司通知何女士於2024年9月23日返崗,否則將解除與何女士的勞動關係。何女士多次與公司協商執行80天獎勵假未果,遂於2024年8月29日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二、勞動者訴求
(一)要求公司執行80天獎勵假並支付獎勵假期期間的工資31920元;
(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0000元。
三、處理過程與結果
市三方聯調中心在收到市勞動仲裁委對該案進行調解的委託後,迅速啓動調解工作流程,第一時間指派工會律師調解本案。工會律師與勞動關係雙方初步溝通後瞭解到,關於80天獎勵假的問題,公司方是對法律規定有誤解,所以纔跟何女士發生了分歧。
公司認爲80天獎勵假不是國家法律規定,只是廣東省的一個地方性規定,而公司註冊地在省外城市,因此認爲不必按廣東省的規定執行,即使給予何女士獎勵假,也應按註冊地城市規定的60天執行。並且認爲,既然80天是獎勵假,那就是可以獎勵也可以不獎勵,98天產假期滿,何女士就應該返崗。
何女士則認爲,雖然公司註冊地在省外城市,但公司安排何女士在廣州工作,公司應當執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給予80天獎勵假並支付相應工資。
工會律師耐心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向公司釋法:
1.公司註冊在省外城市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廣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關勞動保護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而產假屬於勞動保護範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於地方行政法規,在全省範圍內適用,該條例規定了女員工享受80天獎勵假。《實施條例》規定的關於勞動保護,如果公司註冊地城市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即廣州的有關標準,而且雙方約定按照註冊地城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則可按該市的規定執行。但關於獎勵假,省外城市的規定是60天,比廣州市的80天要少,所以,不應按該市規定的60天獎勵假執行,何女士應享受80天獎勵假。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80天獎勵假,並非可獎勵可不獎勵,而是應當給予何女士享有的權利,公司無權單方剝奪。
同時,在調解過程中,工會律師感受到,何女士因爲80天獎勵假問題已經和公司產生矛盾,想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方也願意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雙方因擔心對己方不利,均不願意首先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想法。工會律師考慮到實際情況,對勞動關係雙方開展了背對背調解。經過工會律師耐心細緻的溝通調解,勞動關係雙方終於達成80天產假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共5萬元的調解方案,並於2024年10月23日通過市勞動仲裁委置換仲裁調解書,該公司於2024年11月10日前以銀行轉賬方式向何女士一次性支付50000元。調解成功後,何女士終於露出笑容,對工會律師表達謝意。其後該公司已按時支付了該款項。該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四、工會律師釋法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由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屬於地方性法規,在全省範圍內適用。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五、典型意義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其產假、獎勵假等勞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隨意侵害女職工在“三期”期間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用人單位認爲對女職工計劃生育獎勵假可獎勵可不獎勵,以及按照公司註冊地履行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經過工會律師的耐心釋法,最終使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對女職工維護自身“三期”期間合法權益具有較強的借鑑意義。(工人日報客戶端記者葉小鐘 通訊員張靜)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