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多人野外違規用火被處罰
煙臺融媒3月28日訊(YMG全媒體記者 楊健 通訊員 路兆軍)近日,煙臺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對近期多起違規野外用火處罰典型案例進行公開通報。
3月13日,海陽市村民姜某在地裡幹活時,點菸導致火星被風颳到地裡引發火情。目前,海陽市公安局依法給予姜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3月20日,牟平區大窯59歲的孫某某到老家上墳祭祀期間,逃避該村在上山路口設置的防火卡點檢查,違反森林防火相關規定違規燃香,引發周邊樹木和雜草起火。目前孫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3月22日,棲霞市亭口鎮發生山火。經調查,山火系村民馬某某(男,51歲,棲霞市亭口鎮馬家窯村人)和廣東親屬孟某某(男,47歲,廣東省佛山市人)在野外祭祀點香、燒紙引燃周邊雜草引起的,二人同時伴有在森林防火區吸菸的違法行爲。目前,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孟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煙臺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提醒廣大市民,在春耕春播、進山踏青時,要嚴格遵守防火規定,不攜帶火種進入林區草原,不在林區吸菸、野炊,不煉山、燒荒,不在林區祭祀和燃放煙花爆竹,杜絕一切野外違規用火行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由燒荒造成火災,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嚴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