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堵中共滲透!行政院修陸海空軍刑法 降敵罪最重可關10年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考量中共近年對臺統戰與滲透作爲日益加劇,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爲效忠,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預備、陰謀犯處罰規定,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此外,軍士官如在現役或停役期間犯《國安法》,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始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並予追繳之。另外,退輔會也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擴大停止輔導權益之適用範圍。
國防部說明,配合行政院「國安統戰威脅17項因應策略具體作爲」,以及因應《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推動《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案。
針對《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部分,明定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爲效忠表示,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提高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亦增訂預備與陰謀犯處罰規定,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藉此強化嚇阻效果,防杜敵對勢力滲透。
此外,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伺機刺探、竊取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並損及國家利益,基於國家安全政策與軍人忠誠義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草案,將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涉犯「國家安全法」第13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始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並予追繳之,期能有效杜絕泄密事件,展現政府守護國家安全決心。
另外,退輔會指出,國家基於崇功報勳理念,於輔導條例中明定退除役官兵應享有之各項權益,退除役官兵對國家應負有更高之忠誠義務。現行輔導條例第32條規定,僅於退除役官兵行爲已達「喪失或剝奪退伍給與」程度時,始同步喪失輔導條例相關權益;對於行爲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依法僅「停止」全部或部分退伍給與者,現行未定有同步「停止」其退除役官兵權益之規定,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本次修正重點之一,增訂輔導條例第32條第1項第4款:對於退除役官兵具有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例如兩岸條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伍給與權利之事由者,於其停止領受期間,應「同步停止」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
其次,增訂輔導條例第32條第3項:對於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之輔導條例規定之權益。
輔導會強調,本次修正草案兼顧輔導條例立法意旨、比例原則及國家安全考量,除完善制度設計外,亦具提醒與預防功能,期能共同守護退除役官兵相關權益。後續將持續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及委員進行溝通說明,爭取各界支持法案順利推行。